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项目服务中心财经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办线:
现将《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项目服务中心财经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员会大泽湖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20日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项目服务中心财经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降低项目建设的运行成本,增强财政对项目征拆和建设款项的监控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服务中心财务实行街道财政监督管理下的单独核算制度,财经审批人为街道分管财贸工作的党政领导,经费支出必须遵循 “三重一大”工作流程,所有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事由、附件和项目分管负责人签字,办事处主任审核、分管财经审批领导审批后报帐,其中单笔2万元的以下(含2万元)的支出经办事处主任审核后,由分管财经审批副职签字报帐;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以下,经请示党工委书记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核,分管审批领导签字报帐;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支出,须经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经办事处主任审核后,由分管财经审批副职签字报账;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支出,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办事处主任审核后,由分管财经审批人签字报账;分管财经审批人直接经手的费用支出,须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能报账。(设立征拆项目管理专员:暂由龙珠担任,注:所有的票据上需要有项目管理专员进行登记并注明资金出处及使用情况)房屋、青苗、迁坟设施等征拆资金由国土局实行点对点方式支付;除点对点支付外的其它征拆资金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区个案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批示件,资金由区财政或投资主体拨付街道财政后,指定资金复核人核对无误并登记台账票据上备注、拆迁办主任或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分管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项目资金责任人核实报主管征拆领导(已批预算书的征拆资金不签)、办事处主任、财经审批人批示后交财政所付款入账;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拨付先由财政所根据合同拿出付款方案交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经会计核实、项目经理、项目分管负责人、办事处主任、财经审批人批示后付款。
第二条: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项目收入归口财政统一管理,各项目资金须经过街道财政所账户根据需要下拔至各项目专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资金过入其他账户或提现。
第三条:项目管理专账制度。项目服务中心对每个项目的征拆建设资金情况设立专账、单独装订凭证,便于项目的核算。
第四条:备用金制度。项目根据征地面积和动迁房屋数量,由项目负责后勤人员从项目服务中心领取1-2万元备用金,10万以上要政委签字,备用金用完后凭票签字到项目服务中心报账,滚动使用。备用金原则上要求当月归还,非项目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借支备用金。
第五条:项目用餐管理制度。原则上项目用地指挥部设立在街道,就餐在机关食堂,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外另设指挥部经报请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方可;在外设立临时指挥部,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严禁使用烟酒;临时指挥部租用房屋租金及食堂聘请的临时工工资,应签好合同并报一份到财政所备查,由项目指挥部造表、财政所进行审核发放。
第六条:项目统一采购制度。经同意在外设立临时指挥部的设备采购除每日食堂采购由指挥部负责外,其余所需物品由项目指挥部列出清单,项目分管负责人核定后报街道分管后勤负责人(单项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一次性采购5000元以下)或办事处主任批准,由分管财贸工作副职安排财政所专人购买,项目上不能私自采购大型物件。
第七条: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在外设立指挥部的项目须将所置财产(空调、桌椅、厨房用品等)登记造册报街道财政所,项目竣工后,指挥部须造好清册,并将财产造好清册交由党政办公室保管,遗失或损坏的财产,由项目负责人造册、项目分管副职核定、办事处主任和财经审批人批示后交财务核销固定资产。
第八条:项目接待现金结帐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外就餐,因工作需要,确须在外接待的,500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领导批准,500元以上由负责安排人员到党政办领取派餐单,由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方可开支,严禁一餐多张发票报销,现金结账不签单,报账必须提供发票、菜单(严禁含高档菜和烟酒),派餐单等。
第九条:发票实行归口和定期送签制度。各项目指挥部每月的开支归口到所属项目管理,原始发票必需有附件单据,有经手人、证明人并注明事由后经分管项目副职签字后,由经手人交办事处主任审核、交财经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入账,办事处主任和财经审批人一般在星期一或星期五上午定期审批。原则上当月开支须在当月审批,并交项目服务中心财务入账,超过两个月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受理。各项目指挥部发生相关费用须在当年12月31日止结算入账,当年开支不可计入下年经费,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管理制度,对外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第十条:项目征拆资金的请款、拨付、付款程序。
(一)请款程序
1、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分管党政领导应及时与区拆迁事务所联系,将经区领导签字认可的项目资金审批预算书复印存档备查,并交街道财政所一份。
2、项目内拆迁户的土地、集体设施包干费用由分管项目副职安排专人根据概算造表审核后交项目资金组至国土局将款项直付所属村(社区)实行代发,青苗费由项目指挥部根据实际调查丈量公示造表后交国土局实行点对点直付到补偿对象,开户资料(授权书及身份证第一次复印件)拒绝提供的,资金付至村(社区)。房屋补偿款由拆迁事务所出公示榜后交国土局实行点对点支付到个人。限价房指标回购款由国土局直付个人。其它资金由财政所根据概算请款拨付至街道资金往来账户。
3、区国土直付拆迁户的房屋、青苗、迁坟设施等补偿,由分管项目副职安排专人及时领取存单,项目指挥部根据项目拆迁的需要发放并填好《拆迁补偿领款单》,留存第三联备查。直付部分以外的资金,由征拆办造出请款表册,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安排专人打卡发放。
(二)付款程序
1、已批预算书征拆资金中,国土局直付部分街道财政不予垫付。未批预算书征拆资金中,国土局直付部分待征拆补充榜预算书批示后由区国土局直付,街道财政所不予垫付。经核实个案问题区拆迁事务所不能出批件部分,由项目指挥部送表(所有付款表册由拆迁办统一格式),并有经办人、制表人、项目经理、分管项目副职签字、由拆迁办注明此款系街道财政承担及签字后与项目经理(或项目资金负责人)一起报主管拆迁负责人、办事处主任、财经审批人批示,财务方能入账。
2、土地费、青苗费、集体设施包干费用和其它补偿等由各村(社区)根据项目指挥部所造表册开据,由国土局直付村(社区)帐上代发(其中土地费需有分组明细、青苗费点对点支付,且明细有两人以上签字)。
3、工作经费、还塘容积费和杆线搬迁费等,由各村(社区)根据项目指挥部所造表册开据入往来,财政所根据征拆进度将资金拨付到村。(具体标准由拆迁办根据区拆迁事务所规定的标准拿出方案报街道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财政所备查)
4、各项目指挥部应安排专人建立项目资金收付款台帐(收入以预算批件为准)、预算内资金分户台帐和垫付资金分户台帐,于每月4日前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服务中心管理专员报送上月的台帐。
5、项目服务中心会计应对分项目资金收付款台帐(收入以预算批件为准)、预算内资金分户台帐和垫付资金分户台帐,于每月8日前与各项目指挥部核对好数据向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项目服务中心的财经审批人和主管拆迁负责人报送上月的台帐。
6、各项目经理(或项目出纳)须每月30日前将本月已下发的补偿款交财政所入账。
7、档案统一交街道档案室由专人管理。每一笔拆迁补偿支付款项在完成财政审批全部流程前必须将资金组成的明细表、公示资料、公示相片、底表、平面图等一并由拆迁办公室分项目收齐后交档案室逐一存档。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的确定。
1、 调整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机构调整设置如下:
组 长:谭志龙
副组长:邹 文
成 员:李 飒、易 亿、陈铁武、陈 武(常务)
2、项目建设方将所需建设项目的材料(含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项目预算等)交街道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
3、街道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对该项目建设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建设与否及是否公开招投标(80万元以下工程由街道招投标办进行招投标),并报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审。
4、经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审和街道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确定需由区招投标办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与区招投标办迅速办理好一切法律手续,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由建设方法人代表与中标方法人代表签订好正式合同,并将合同报一份至财政所财务备查。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的监管。
1、施工方须按合同确保工程质量与时间进度。
2、建设方需派出现场施工员与监理公司监理员和村、组代表一同对现场的材料、工程(含隐蔽工程)、临时签证项目进行认定。
3、当天施工所需认定的材料及工程签证当天必须认定,不能延迟签证。
4、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应及时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一份到项目服务中心备查。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审核步骤。
1、项目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持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预算书、结算书和竣工验收单交建设投资评审小组审查。
2、建设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后街道财政所联系中介公司进行初审。
3、初审结果下达后,由各建设项目主管领导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席会议通过,再交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最终审定。
4、项目竣工经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和审计局抽审后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预算书、结算书由城建发展办负责分项目归档。
第十四条:工程款付款程序。
1、提前预付工程款,须有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副职、办事处主任、财经审批人批示的付款凭证、承包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工程预算书,且须交一份承包合同和预算书复印件在财政备查,财政方能办理付款手续(原则上预付款超过该项工程预算的50%,财政将不再予以付款,没有预算金额和合同约定金额的财政不预付工程款。)。
2、已与财政结算的工程款,按合同经项目服务中心会计与工程承包人将往来核对清楚后签字(如往来核对不清的户头,项目服务中心会计有权拒绝签字)交办事处主任、财经审批人批示后,到财政所办理付款手续。
3、所有工程款拨付原则上都必须开据正式的本地建安税票。
4、重点工程承包工程与财政结算时,承包人须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工程承包合同原件(8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有招投标合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果、竣工验收单连同发票(发票上需有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副职交办事处主任、财经审批人审批)到财政所办好结算。财政所应将承包原件、竣工验收单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一并订入帐册,并将其复印件装订成册后另行存档。
第十五条:项目月公布制度。财政所于每月10号将上月项目支出情况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拆迁办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征拆安置管理办法,工作经费、集体设施及其它补偿的补偿标准及拆资金付款表册统一格式交财政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