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金园街道禁养区、乌山森林公园畜禽规模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金园街道禁养区、乌山森林公园畜禽规模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黄金园街道禁养区、乌山森林公园畜禽规模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
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黄金园街道禁养区、乌山森林公园畜禽规模养殖退出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强化街道养殖环境综合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望政办发〔2017〕11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禁养区、黑麋峰景区、乌山森林公园和一江七河沿线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1.退出养殖范围: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望政办〔2014〕148号)文件划定的街道禁养区范围,即黄金园街道雷高公路以东的范围和乌山森林公园500米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2.退出养殖规模标准:生猪存栏50头或栏舍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折算其他养殖门类存笼家禽(鸡鸭鹅等)1500羽、存栏肉牛10头、存栏羊150只以上的养殖场(不含空栏户)。栏舍面积以区国土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实测为准,畜禽存栏(笼)数以街道畜禽规模养殖退出领导小组和相关成员现场清点、拍照、登记为准。
3.养殖场退出基本要求:原则上养殖栏舍房屋一律拆除倒地,并拆除养殖围栏、化粪池、料槽等功能性设施。使用家庭居住房屋主体作为养殖栏舍的,可以只拆除养殖设施(如养殖栏、化粪池、料槽等)。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黄金园街道禁养区和乌山森林公园沿线畜禽规模养殖退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 勇
副 组 长:谢立雄 谢定伟 刘 真 周志兵
文杰林(常务) 谭芝藩 余洪波
刘 奇 梁 熊
成员单位:党政办、纪工委、重点办、农办、综治办、经济发展办、规建办、城管办(执法中队、环保站)、国土所、派出所、动物防疫站、各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办),由李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党政办:负责退养工作宣传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处理舆情;开展畜禽退养政策宣传,发动群众支持和参与退养行动。
2.纪工委: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履行退养工作既定职责的情况;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家人、亲属涉及退养的,督促带头退养,协助做好工作;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3.重点办:负责对接区征地办、拆迁事务所,完成各村已摸底养殖场的测量并对接好会审把关工作。
4.农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禁养区、乌山森林公园沿线畜禽规模养殖退出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户)退出的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对退养范围内符合退养标准的养殖场进行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退养公示、签订协议、督促拆除、自查验收等工作。
5.综治办:负责全面掌握退出养殖场(户)动态,及时做好接访、处访等维稳工作,维护地方大局稳定。
6.经济发展办:负责落实退养补偿资金和退养工作经费的到位和发放,确保退出养殖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7.规建办:负责规划政策把关,对违法搭建养殖房屋进行认定等工作。
8.城管办(执法中队、环保站):在强制拆除阶段,负责制定依法强制拆除方案,组织对认定后符合退出标准但拒不退出且违法搭建的养殖栏舍进行强制拆除,为制止、拆除违法建筑提供执法保障;对退出养殖区域违规复建、复养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环保站:负责组织《环保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按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对畜禽养殖场户的行政许可把关;对养殖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监测认定、监管执法。
9.国土所:协助重点办和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区国土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进行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把关、落实,对各村上报的养殖户进行结构认定,测量栏舍面积测算、绘制平面图等。
10.派出所:负责退养工作的安全保障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
11.动物防疫站:负责养殖场(户)退出的技术指导及服务,落实存栏(笼)畜禽退出处置时出栏检测工作;参与对养殖场环境违法的执法行动;继续加强对退出养殖场(户)复养巡查监管。
12.各村:积极参与配合做好退养宣传、动员、解释等各项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与调查测算阶段(2017年11月10日以前)
1.街道召开退养工作动员会,印发《黄金园街道禁养区、乌山森林公园畜禽规模养殖退出实施方案》,进行统一动员部署。上户宣传畜禽养殖退出政策,动员相关规模养殖场退出养殖。
2.由农办牵头,畜牧站具体负责,组织对规定范围内符合退养标准的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对达到退养标准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清点拍照,调查摸底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区畜禽退养领导小组。
3.由街道重点办、国土所将摸底上报的养殖场交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并协同完成上户测量坐标点、相关间距、结构认定、栏舍测算、绘制平面图,并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同时对养殖场栏舍现场拍照(每栋不少于4张,分别为全景2张、栏舍内2张)。
4.现场测量表、平面图、照片、养殖场主身份证复印件、直补卡复印件等按一户一档归档,交区征地办负责建档保管。
(二)会审公示与签订协议阶段(2017年11月10日-11月20日)
1.区征地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调查摸底、现场测量的养殖户以街道或村为单位进行第一轮会审,街道在村组张榜公示;区征地办将对有异议的进行第二轮现场核实、会审和公示,上报区退养领导小组,在区电视台、相关网站公示;对仍有异议的区征地办将进行第三轮会审并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退出户名单与补偿金额和面积,确保退出养殖数据准确、公开、公平、公正。
2.与确认退出的养殖场户签订退出协议,明确退出要求和期限,并告知相关事宜。
(三)畜禽处置与主动拆除阶段(2017年11月20日-30日)
1.督促养殖场户根据退养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存栏(笼)畜禽,按协议要求拆除养殖场栏舍房屋和设施,现场认定为使用家庭居住房屋主体作为养殖栏舍的,实行功能性拆除,不再从事畜禽养殖生产。
2.签订协议、主动拆除的养殖场情况由农办逐日报区退出养殖领导小组综合组。
3.对未按规定时间退养拆除的养殖场(户),不予或发放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
(四)验收考核阶段(2017年12月1日-15日)
1.街道自查验收。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由街道退养领导小组组织对退养户进行验收,对照退养协议查看退养拆除现场,逐项进行登记、拍照认定。对退养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全部验收结束后,将验收资料交区退出养殖领导小组综合组,提出验收申请。
2.区验收考核。区退出养殖领导小组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按比例抽查验收(分街道对栏舍面积500㎡以上的抽查50%,100-500㎡的抽查20%,100㎡以下的抽查10%,有举报户100%抽查),抽查验收查看房屋是否倒地、功能性拆除的是否拆除养殖设施(围栏、化粪池、料槽等),进行测量复尺、存栏数核定,拍照存档,并出具验收意见。第三方机构抽查验收后,将抽查验收结果报区退出养殖领导小组审定。
(五)行政处罚与强制拆除阶段(2017年12月16日起)
对拒不退养户中涉嫌违法建筑的养殖场由国土所、规划办、重点办政策把关后进行违法认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对拒不签订协议,或已签协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拆除,或不按协议要求拆除的养殖场,涉嫌违反《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报区环保部门予以认定,实施处罚,责令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街道城管办制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养殖场不予补偿。对退出养殖区域由城管办、农办、畜牧站负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如有复建、复养及时上报街道退出养殖领导小组,报告区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组织拆除关停。
四、补偿政策
(一)补偿标准:参照2014年湘江干流退养、2016年洞庭湖水污染治理退养补偿标准实施。即养殖场拆除养殖设施,养殖栏舍房屋全部拆除倒地的按栏舍面积(加25%附属设施面积)300元/㎡给予补偿;使用家庭居住房屋主体养殖的拆除养殖设施,实行功能性拆除(房屋不倒地),按栏舍面积(加25%附属设施面积)150元/㎡补偿。
(二)发放程序: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协议要求退出养殖,通过街道验收、第三方机构抽查验收合格,经区退出养殖领导小组审定的养殖场户,按协议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付到养殖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畜禽养殖退出是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造福人民群众的大事。各村、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积极参与配合有关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村、成员单位要全面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让养殖退出政策深入规模养殖户,取得退养户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扎实工作,确保实效。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各司其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既分工又合作,扎实开展调查摸底、公示、签订协议、督促拆除及验收等工作,组织好接访处访工作,维护好地方稳定。
(四)加强调度,强化考核。街道要建立退出养殖工作调度机制,参照拆迁调度模式,由街道退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调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如质完成退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