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区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参与制定兽医及动物防疫等有关规章制度、考核办法。
2.负责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承担全区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订购、发放和管理。
4.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快速检测工作,负责屠宰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监督员、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5.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监督处理、处罚。
6.受区局委托,负责兽药、饲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兽药经营行政许可的承办工作。
7.完成局党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