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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区直机关、乡镇(街道)档案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研究,区档案馆决定开展到期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移交进馆范围

  各单位2006年以前(含2006年)已整理规范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含30年)的文书档案。

  二、移交档案的质量标准

  1、移交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编目。

  2、规范整理,确保档案质量。移交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做到收集完整、分类明确、编目齐全、装订结实、装具规范统一。

  三、移交档案的要求

  1、移交档案资料是档案法赋予各级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确保移交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截留、转移和销毁档案资料的现象发生。对未能及时移交档案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2、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一式二份)上签名盖章,各执一份。

  3、各单位在移交前应与区史志档案局联系,对拟移交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经验收合格,方予接收,不符合进馆要求的,需移交方自行整改。

  (联系电话:88081485   88062187)

  长沙市望城区史志档案局

  长沙市望城区档案馆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