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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WCDR-2017-01002

  望政办发〔2017〕14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相关建设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教育、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国土、住保、工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区规划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须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已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均实行划拨用地。

  确因城镇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重建,其用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原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拆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的,其征拆资金统一由区人民政府管理,统筹用于改善全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

  重建地的选址定点必须考虑拆迁群众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同步配建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当同步配建中学。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城区小学服务半径为0.5公里,城区初中服务半径1公里;农村小学服务半径2.5公里,农村初中服务半径3公里,保障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超过服务半径的学校,应提供标准校车服务或寄宿条件。按照普职分流大体相当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学校布局。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经审定后报送区教育部门。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检查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40名中学生/1000人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中学。其中12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18000 m2(30 m2/生),校舍面积≥6840 m2(11.4 m2/生);18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26100m2(29 m2/生),校舍面积≥9090 m2(10.1 m2/生);24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30000 m2(25 m2/生),校舍面积≥11760 m2(9.8 m2/生);30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34500 m2(23 m2/生),校舍面积≥13500 m2(9 m2/生);36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37000 m2(20 m2/生),校舍面积≥14580 m2(8.1m2/生)。

  (二)按80名小学生/1000人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其中12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15660 m2(29m2/生),校舍面积≥5400m2(10m2/生);18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18630 m2(23m2/生),校舍面积≥6723 m2(8.3 m2/生);24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21600 m2(20 m2/生),校舍面积≥8532 m2(7.9 m2/生);30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24300 m2(18 m2/生),校舍面积≥9720m2(7.2 m2/生);36个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24300 m2(15 m2/生),校舍面积≥10530m2(6.5 m2/生)。

  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严格按照《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执行,现有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同时,根据中小学校的规模,规划教师工作周转房用地。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标准及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按40名学龄前儿童/1000人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其中4个班规模用地面积≥1800 m2(15m2/生),园舍面积≥1200 m2(10m2/生);6个班规模用地面积≥2700 m2(15m2/生),园舍面积≥1800 m2(10m2/生);9个班规模用地面积≥4050 m2(15m2/生),园舍面积≥2500 m2(9.2m2/生);12个班规模用地面积≥5400 m2(15m2/生),园舍面积≥3200 m2(8.8m2/生)。

  新建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同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规划教师工作周转房用地。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项目应当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达到配建要求的住宅小区项目,严格执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达不到配建要求的住宅小区项目,鼓励、引导通过捐赠的形式合理承担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建设成本。

  安置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宅配套中小学校不提倡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建设成本。

  配套建设幼儿园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接受住宅小区项目单位捐赠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建设成本。学校建设成本,实行专户储存,用于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设施设备添置。

  第十四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区、街镇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

  (三)上级部门中小学校建设奖补类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六条  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业住宅楼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