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06-27 [打印][收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立足特有的组织和服务体系优势,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能力不强,基层组织薄弱,供销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活力不足,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动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创新组织架构、服务体系、治理机制、合作形式和管理模式为重点,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服务“三农”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切实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开放办社,发挥“供销+”的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平等互助,合作共赢,走融合发展之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注重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让供销合作社更顺应市场、更贴近市场,提升供销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区供销社系统构建“四大体系”(即现代化流通体系、市场化经营体系、规模化服务体系、合作化组织体系),实施“五项建设”(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建设、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电子商务建设),构建由区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基层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真正实现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三农”工作同步,与消费者需求同步,切实在全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力争跻身全国百强县(区)级社。
二、大力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五)规范提升区级社。进一步明确区级社的职能定位,区级社主要负责组织和引领区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综合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网络网点建设;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等。进一步健全区级社组织架构,按照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完善好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体系,优化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供销合作社、区人社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六)改造建设基层社。按照“较强抓提升、薄弱抓改造、空白抓组建”的思路,分类推进基层社改造提升和恢复新建。全面升级做强一批,对资产状况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支持其扩大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将其打造成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示范引领强的基层社标杆;盘活资产提升一批,对资产状况一般、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联合社统筹、社有企业投资、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盘活资产,逐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恢复新建一批,对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基层社和基层社空白地区,结合当地需求,坚持开放办社的思路,采取社有企业自建、与社会资本联建、吸纳社会主体加盟等方式加快组建新的基层社。(各街镇、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市场局)
(七)领办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创新发展,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立足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通过领办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等多种方式,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带动农民增收脱贫。(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
(八)创新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把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格优势和服务平台优势,与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组织优势互补互利,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采取村(居)支两委负责人与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交叉任职的方式,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结合”和党务服务、村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商务服务“五务合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新格局;整合相关资源,依托村(社区)电商综合服务站,嫁接相关服务功能,新建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夯实供销合作社基层基础。(各街镇、区供销合作社、区委组织部、区农林局、区民政局)
(九)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加快构建区、街镇、村(社区)上下贯通的惠农综合服务体系。区供销合作社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惠农经营服务公司),街镇基层社建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惠农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惠农综合服务社,并将其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重要项目,发改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街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惠农综合服务社纳入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范畴,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区发改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各街镇)
三、创新供销合作社服务内容,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十)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主动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形势,鼓励和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贮、销等系列化服务。创新农资供给和服务方式,优化农资商品结构,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产品加工服务有机结合,打造优质、安全、方便、实惠的农资供应主渠道。区农业产业化公司要积极承担政府化肥采购任务及面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完善农资配送中心网络。(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国土局、各街镇)
(十一)完善农产品流通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农产品市场建设整体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运营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区域型或专业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直配中心、连锁零售终端网络、地方名优农产品超市等建设,推进农社、农超对接,将望城打造成为长沙地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和集散基地。(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市场局、区经信局、各街镇)
(十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参与市供销总社“互联网+供销”平台,构建望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型业态,改造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鼓励区供销社加快建设区级运营中心、村级服务站等物流基础设施,整合盘活实体经营服务网点,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社利用现有经营服务网点建立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件派送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把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纳入全区电子商务建设规划,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网络。(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各街镇)
(十三)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积极参与社区全面提质提档三年行动计划,立足贴近社区、贴近居民,统筹整合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积极承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发展城市新型服务业,为社区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家政服务、文体娱乐、代缴代办、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元化、个性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生态养生、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两型社会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城乡新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和美化城乡生态环境。(区供销合作社、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各街镇)
(十四)鼓励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开展业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争取保监部门支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推动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探索开展互助保险业务。争取银监部门支持,探索社有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增资扩股,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选择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通过审批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农村股权托管、抵押融资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资金调运等方面给予供销合作社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办、区市场局、各街镇)
四、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十五)强化基层社阵地建设。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加强基层供销社阵地建设。各街镇在建设本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供销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居)支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对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社负责人选任人选;到基层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恢复为农服务功能。争取更多政策向基层倾斜,更多资源向基层投放。支持基层供销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区委组织部、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十六)加快基层社分类改造。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中心社,带动基础较差的基层社;改造后的基层社在组织、经济、服务等方面,要强化与农民的联结,充分体现合作制原则,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市场局)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十七)推进社有企业分类改革。坚持因企施策、一企一策,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增强社有企业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社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试点,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社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促进社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实现股权多元化,不断提高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社有资本运营能力。对规模大、资产多、实力强的企业,通过吸引国有、集体或民营投资主体,培育成龙头骨干企业;对经营业态新、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创新经营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对规模小、基础差、实力弱的企业,实行放开搞活。(区供销合作社、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国资局、各街镇)
(十八)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形成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快构建面向市场的选人用人机制、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经营预算、股权流转、薪酬分配等管理制度;试点实施社有企业员工持股,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支持对社有企业经营业绩有较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加强社有企业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区供销合作社、区国资局、各街镇)
(十九)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农资行业要延伸产业链条,开展差异化营销,加快向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农产品经营企业要整合系统优势资源,培育综合贸易商;再生资源企业要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废旧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报废汽车拆解等业务;日用消费品企业要创新经营方式,加快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流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区供销合作社、区商务局、各街镇)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二十)深化区供销社机关改革。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依法依章治社,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供销合作社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配置。要探索建立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特点,不断优化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把熟悉“三农”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必要时可采取招聘政府雇员形式给予人才补充。(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区供销合作社)
(二十一)理顺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供销合作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干部交流机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本级社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调任至供销合作社机关任职。(区供销合作社、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二十二)完善社有资产管理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加强出资管理,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管理工作,根据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全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及重大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运营、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并购重组、财政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全面加强社有股权、监管资产的管理,坚决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街镇)
(二十三)推进行业协调改革。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农资、茶叶、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坚持开放办会、民主办会,广泛吸收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入,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为农服务宗旨,主动融入全区“三农”工作大局,与供销合作社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社会诚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区供销合作社、区商务局、区市场局、区民政局)
七、强化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改革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农林局、区市场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供销合作社、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供销合作社。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统筹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要建立重点改革任务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宣传部门对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典型,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围。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对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加大综合改革考核力度,从2017年起,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各街镇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考评考核。(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改革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供销合作社、各街镇)
(二十五)解决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资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对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执行。由财政部门牵头,抓紧处理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供销合作社及社有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区供销合作社、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二十六)保障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单位,不得将社有资产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对既有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纠正。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在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实施过程中,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文件精神要求,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属,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区国土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征地办、区供销合作社、各街镇)
(二十七)加大资金扶持。从2017年开始,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设立区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逐年适当增加资金额度,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惠农综合服务、社有企业改革与转型发展等。做实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区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金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投入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各街镇)
(二十八)优化政策环境。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发改、农林、商务、科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建设;金融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的支持,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优先统筹安排;市场管理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社有企业间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房屋等资产、置换股权和资产等方式进行重组的,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均可适用于社有企业,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实施;社有企业纳入区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市场局、区金融办、区供销合作社)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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