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11-03 [打印][收藏]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8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6〕41号)以及《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望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构建“四大体系”(现代化流通体系、市场化经营体系、规模化服务体系、合作化组织体系)为目标,到2020年,使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覆盖全区100%的街镇和80%以上的村(社区),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全区转型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更加美丽强盛幸福的名望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重点
围绕实现上述主要目标,实施“五项建设”,切实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强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1.巩固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
(1)全面升级做强一批。对资产状况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支持其扩大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加快建成全国“基层社标杆社”;对资产状况一般、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加强帮扶指导,尽快建成全省“基层社标杆社 ”;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到2020年,力争全国“基层社标杆社”达1个以上,全省 “基层社标杆社 ”达2个以上,市级“基层社标杆社 ”达3个以上。(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市场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2)盘活资产提升一批。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加强基层供销社阵地建设。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允许纳入村(社区)提质提档改造项目;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对闲置的商业网点和资产采取联合社统筹、社有企业投资、社会资本注入、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资产,逐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区供销合作社、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2.恢复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对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基层社和基层社空白地区,结合当地需求,坚持开放办社的思路,采取社有企业自建、与社会资本联建、吸纳社会主体加盟等方式加快组建新的基层社。到2020年,实现基层社街镇全覆盖。(区供销合作社、各街镇)
3.创新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优势和服务平台优势,与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组织优势互补互利,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结合”和党务服务、村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商务服务“五务合一”的村(社区)综合服务新格局。整合相关资源,依托村(社区)电商综合服务站,嫁接相关服务功能,新建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到2020年,建成党建带社建、村(居)社共建点5个以上。(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各街镇等)
4.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居)支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对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社负责人选任人选;到基层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区供销合作社、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5.加快基层社分类改造。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中心社,带动基础较差的基层社;改造后的基层社在组织、经济、服务等方面,要强化与农民的联结,充分体现合作制原则,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市场局)
(二)推进惠农综合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1.创新农资供给和服务方式。优化农资商品结构,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有机结合,打造优质、安全、方便、实惠的农资供应渠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发展直营店、连锁店和自营超市。到2020年,区域内优化农资配送站3家,新增农资超市3家。(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
2.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新建或改造一批街镇惠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惠农综合服务社,提供日用消费品、家政服务、文体娱乐、代缴代办、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电子商务、维修服务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区供销合作社、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各街镇)
3.加快构建区、镇、村惠农综合服务体系。区供销合作社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惠农服务公司);街镇基层社建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惠农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惠农综合服务社,发改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惠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惠农综合服务社纳入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范畴,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到2018年,区级惠农服务公司成立;到2020年,街镇惠农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村(社区)惠农综合服务社达到80%。(区供销合作社、区发改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
(三)实施供销合作社优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1.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密切供销、农业、商务、市场等部门的协作,扩大优质农产品供给,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建设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申请认证。2020年,完成3个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培育认证优质农副产品生产基地5个,蔬菜、茶叶、粮油、水果等种植面积7000亩以上,特色规模养殖基地1个。(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市场局)
2.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区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直配中心、连锁零售终端网络、地方名优农产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建设任务,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推进农社、农店、农超、农企、农校对接,到2020年,建成“乌山综合市场”,优化升级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农社、农店、农超、农企、农校对接率达到80%。(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林局、区市场局)
3.配合市供销合作总社推进长沙市“互联网+优质农副产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经营主体,促进产销对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到2020年,建成5个“优质农产品流通线下平台。(区供销合作社)
4.建立区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公共服务营运中心)。将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与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或全国知名电商网络合作共建,整合本地实体市场的电商、物流、仓储、金融等各类社会资源,到2019年,建成区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公共服务营运中心)。(各街镇、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
5.逐步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电商平台、物流配送等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基层社的做大做强(改造升级)和“电商精准扶贫工程”,逐步建设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网络。(各街镇、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
6.探索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1)区供销合作社可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创新试点,发起成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服务。(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办)
(2)争取保监部门支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推动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探索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办)
7.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1)争取银监部门支持,探索社有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增资扩股,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金融机构在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资金调运等方面给予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办)
(2)选择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通过审批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农村股权托管、抵押融资等服务。(区供销合作社、区金融办)
(四)探索开展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建设
1.引导组建专业合作社。以社有企业、基层社为龙头,采取大田托管、土地流转、代耕代种、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农业、农林、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到2020年,完成土地托管和流转7000亩以上。(区供销合作社、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局、各街镇等)
2.完善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链。鼓励供销合作社组织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良种推广、配方施肥、节水灌溉、收储加工、土壤改良、农机作业、病虫防治、农业保险、产品销售、信息化管理、土地成本经营权流转等系列化、订单式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架起技术服务通道,开展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区农林局、区科技局、区供销合作社)
3.领办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企业。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到2020年,规范农民合作社达25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个以上,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个以上。(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各街镇)
(五)实施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创新建设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落实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机制和经营层管理机制,建立董事会、经营层考核评价办法,形成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区供销合作社)
2.试点实施社有企业员工持股,采用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支持对社有企业经营业绩有较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区供销合作社)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企业管理层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用工制度,实施绩效挂钩的薪酬改革。(区供销合作社)
4.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农资行业要延伸产业链条,开展差异化营销,加快向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农产品经营企业要整合系统优势资源,培育综合贸易商;再生资源企业要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废旧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报废汽车拆解等业务;日用消费品企业要创新经营方式,加快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流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区供销合作社、区商务局、各街镇)
5.加强社有企业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区委组织部、区供销合作社)
6.明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定位。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组织和引领区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以惠农综合服务体系为主的网络网点建设;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等。(区编委办、各街镇)
7.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依法依章治社,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供销合作社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配置。(区供销合作社、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编委办)
8.探索建立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特点,不断优化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把熟悉“三农”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必要时可采取招聘政府雇员形式给予人才补充。(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区供销合作社)
9.建立供销合作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干部交流机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本级社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调任到供销合作社机关任职。(区供销合作社、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10.健全社有资产管理机制。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及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11.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权等办法,探索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区供销合作社)
12.加强对社有资产运营、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并购重组、财政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加强社有股权、监管资产的管理,坚决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区供销合作社)
13.坚持因企施策、一企一策,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增强社有企业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社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试点,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社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促进社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实现股权多元化,不断提高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社有资本运营能力。对规模大、资产多、实力强的企业,通过吸引国有、集体或民营投资主体,培育成龙头骨干企业;对经营业态新、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创新经营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对规模小、基础差、实力弱的企业,实行放开搞活。(区供销合作社、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国资局、各街镇)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底前)
制定我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建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目标体系、考核评估机制,启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2020年6月)
2017年7月,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动员部署会议; 2017年7月-2020年6月,全面实施综合改革各项举措。
(三)验收阶段(2020年下半年)
对全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行验收评估。召开总结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单位及时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区供销合作社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统筹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专项督查范围。(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区供销合作社、区委组织部、区委改革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2.营造舆论氛围。加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力度,让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共识。新闻宣传部门对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典型,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推介,推出基层一线生动鲜活的典型事例,传播供销合作社声音,讲好供销合作社故事,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为综合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委宣传部、区供销合作社)
3.严格督查考核。根据全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对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对未完成任务的督促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加大综合改革考核力度,从2017年起,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对街镇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考评考核。(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二)落实扶持政策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设立供销合作社建设发展引导专项资金。2017年-2020年区财政每年安排约500万,逐年适当增加资金额度,专项用于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服务“三农”体系建设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
(2)加大重点领域资金扶持力度。资金扶持重点向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惠农综合服务、社有企业改革与转型发展等倾斜。(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区委改革办)
(3)做实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区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投入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2.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发改、农业、商务、科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在部门专项资金中给予统筹考虑、优先支持。(区发改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
(2)金融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金融服务,改进融资征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区金融办、区供销合作社)
(3)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支持,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优先统筹安排。(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
(4)市场管理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支持基层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区市场局)
(5)社有企业间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房屋等资产、置换股权和资产等方式进行重组的,税务部门依法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6)加强基层社扶持。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入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
(7)明确社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均可适用于社有企业,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实施。社有企业纳入区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区财政局、区农林局)
(三)确保相关权益
1.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既有违规现象立即予以纠正。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区财政局)
2.在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实施过程中,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文件精神要求,供销合作社在“四固定”政策公布后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区国土局及时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及不动产权颁证工作,并将土地及地面上房屋同时确定权属。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
3.支持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国资局、区金融办)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长沙市望城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余学辉 区委副书记
副组长:易文龙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邹 勇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文波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 军 区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主任
刘 玲 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黄东一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杨继承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 罗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严 娟 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亚波 区财政局副局长
袁彬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琼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骆孟国 区农业和林业局副局长
易智文 区市场管理局副局长
陈端霞 区商务局副局长
文志勇 区粮食局副局长
朱小彪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尹志强 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杨 忠 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熊志勇 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杨天篪 区委督查室
杨 婷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供销合作社,杨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尹志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变更,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