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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07-27 [打印][收藏]

  望旅发〔20174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旅游企业: 

  为加强2017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长沙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5101号)等有关文件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2017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7年7月18日     

 

  2017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长沙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望城区全域旅游示范创建专项资金和区域旅游形象宣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区旅游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财政局、区旅游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区旅游局主要负责根据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和区委、政府的决策安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发布项目申报内容、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监督、项目验收、项目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区委、政府决策安排据实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经费 

   主要用于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的相关工作。 

  (二)旅游策划、规划经费 

  主要用于旅游策划、旅游规划专家考察、规划编制等方面的经费。 

  (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 

  主要对年内完成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景区单位,且经旅游局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扶持。具体项目包括景区智慧旅游、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标识、旅游安全保障、志愿者服务驿站等纳入了《望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配套建设项目。 

  (四)公共区域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费 

  主要用于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旅游厕所提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旅游专线等旅游配套项目建设扶持。 

  (五)旅游营销经费 

  主要用于开展重大旅游节会活动,旅游推介会、博览会、招商会等宣传推广活动,市场渠道拓展,媒体合作,宣传资料编印等。 

  (六)旅游招商经费 

      主要用于进行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招商活动。 

  (七)旅游扶持经费 

  1、项目扶持:对全力推进全区古镇旅游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的街道(乡镇)给予扶持;对推动地区群众脱贫的旅游扶贫建设项目给予扶持;对自驾车营地、露营基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好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对年内新建设开业景区给予扶持。 

  2、品牌创建奖励:参加各级旅游行业创评工作经费和扶持奖励;行业标准化、行业标杆示范创建和创建成功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3、旅游商品扶持:对获得当年省级以上旅游商品比赛铜奖、银奖、金奖的旅游商品研发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带动当地旅游消费明显的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 

  4、市场营销奖励:重点对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湖南经视等国内外知名媒体上开展重大影响旅游宣传推广、积极参加或承办省、市、区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市场营销活动、积极主办各类旅游市场营销活动且取得一定影响的乡镇(街道)及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扶持。组织、接待省内外游客在望城区旅游观光、休闲度假,达到《长沙市望城区旅游促销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奖励条件,且服从旅游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全年无重大投诉和重大安全事故,并对望城旅游进行宣传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5、旅游人才扶持:用于旅游行业培训、旅游专家顾问团队工作经费;对评选的旅游行业优秀人才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相关街镇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和个人; 

  2、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有关报送财务、统计等资料报送要求的。 

  (二)申报方式 

   旅游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区旅游局在旅游政务网、区财政局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相关专项资金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在区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凡列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批 

  1、区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旅游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准。 

  2、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扶持项目,由区旅游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或区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通过联合考察验收项目或资料查阅等方式严格审核把关,分档次进行奖补。 

  3、旅游策划规划和公共区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区政府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等级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由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4、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费按照常年预算方式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使用。 

  5、旅游营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旅游局提出营销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会同区财政局安排使用资金。 

  6、本办法所指项目同年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四)结果公示 

  经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区旅游局将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在望城旅游网和区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1、需向区属其他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拨付资金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直拨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2、旅游规划、公共区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和旅游营销经费于相关计划、方案批准后下达至区旅游局,财政审核把关支付。 

   3、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经费根据公示、审批后的方案由区财政直拨项目单位。 

  第八条  区旅游局对旅游扶持或奖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不合格的采取撤销荣誉称号予以处罚。 

  第九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或奖励: 

  (一)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的旅游有效投诉。 

  (三)发生重大违规经营、违纪行为,影响行业形象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五)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一票否决”的。 

  (六)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对区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与区旅游局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相关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局有权收回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旅游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由区财政局收回旅游专项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指标未执行完毕的,无特殊情况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