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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商务发〔2017〕25号2017年度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08-18 [打印][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料审核,组织评审验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广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农村电商专项活动的开展以及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或补助等方式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活动或工作。如年度全部补贴测算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总额度,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测算追加。 

  (一)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1、对经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入驻企业达到20家以上,其中本区以外企业入驻10家以上)的单个园区,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街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30%(需提供有效的票据证明),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对在商务局备案并经验收合格的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点),分示范站、便利站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建站补助(每个行政村限申报一个站点补贴);备案服务站点按运营情况每年评选30%的三星优秀站点(最多不超过15个),对优秀站点给予1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 

  (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对利用自建网站或第三方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加工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分别按实际网上销售额的3%、1%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开展农村电商推广活动。对经商务局备案的“一村一品”或街镇自行组织的本地农产品线上推广宣传活动,给予单次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30%(需提供有效的票据证明),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农产品物流及仓储建设。 

  1、对农村电商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使用第三方物流产业的运费(需提供有效的票据和专属服务协议证明),按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农村电商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使用第三方仓储的(需提供有效的票据和专属服务协议证明),按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望城区注册的个体、企业、单位(机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运营补助除外)。 

  (四)对于享受本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单位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内出台的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两创支持政策的同类补贴。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望城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区商务局于每年11初公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申报截止期前递交相关纸质资料(一式三份)。 

  (二)部门审核。区商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 

  (三)结果公示。区商务局将经区领导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望城区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指标下达。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将指标下达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各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企业和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资金用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第十条 区财政会同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结余回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没有执行完毕的除结算手续未办理清、项目跨年度等特殊情况除外,结余财政统一收回,纳入预算稳定调节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8日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