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渣土扬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望城管〔2017〕7号
关于渣土扬尘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通 知
城管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执法中队:
为完善渣土扬尘治理工作,加强对涉案车辆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对涉及施工车辆违法案件处罚程序和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避免拖延项目建设进程,渣土扬尘类案件从案件受理至案件办结,办案时间应当控制在3-5天。
一、案件受理阶段
1.案件受理的来源一般分为: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等形式。办案中队在接到以上信息来源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找到违法嫌疑人(当事人),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拍照摄像固定证据。
2.核定违法事实,把准法律依据,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如遇案情重大且违法嫌疑人(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当下发《扣押决定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者《扣押决定书》之前,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办案中队须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见附件1)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见附件2),呈报局领导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可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涉案车辆应当统一停放在指定的车辆施救站。对违法嫌疑人(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由中队安排专业驾驶人员支援,聘请专业驾驶人员的经费由局机关统一支付。
二、立案与案处阶段
1.对违法行为达到立案条件的,由办案中队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件3),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局法制科、分管局领导审批。
2.由办案中队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
3.调查取证结束后,由办案中队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见附件4),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局法制科、分管局领导。
4.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局法制科、渣土办、办案中队、案件当事人召开案件处罚联席会议(案件审理集体讨论会议),听取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裁量权基准进行讨论,决定适用的裁量权等次、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办案中队分管领导依据会议决定签署意见。
5.对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的,罚款金额对照我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在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等次范围内顶格处罚。例如施工车辆出入工地车轮带泥的行为违反《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按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罚款标准(元) |
施工车辆出入工地时污染道路 |
一般 |
800 |
较重 |
1400 |
|
严重 |
2000 |
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以此类推。
6.组织案件当事人培训,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学习时间不少一小时,学习过程应当进行拍照监督,培训之后,请案件当事人表明态度,签订承诺书。
三、行政处罚告知与决定阶段
1.办案中队根据案件处罚联席会议(案件审理集体讨论会议)形成的决定,一是制作会议纪要存档;二是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告知其处罚事由,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享有的救济权利。
2.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案件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催告、公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案件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后,由办案中队填写《车辆放行单》(见附件5)分别呈报分管渣土执法领导、大队长、局长签署意见后才能放车,解除对涉案车辆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附件: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3.立案审批表
4.案件处理审批表
5.车辆放行单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