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的
通 知
长城管政发〔2018〕18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渣土管理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城管局、环卫局,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及各相关建设施工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17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二、许可对象
建设单位
三、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1项。
(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四、许可内容
建设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清理各类建(构)筑物、水体(河道)清淤等需要处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淤泥、工程垃圾等建筑垃圾的。
五、许可条件及申请资料
(一)许可条件
1、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道路实行硬化,场内裸露黄土实行有效覆盖,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洗车作业平台,车辆冲洗等防污降尘设施设备及照明设施配置到位。
2、建设施工场地出口和施工现场按规定要求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并接入市、区智慧渣管服务平台。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或征用红线图或收回红线图或由国土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附图(维修抢险、提质改造、水体(河道)清淤类工程如无上述资料,则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和相关证明依据);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住建部门批准的质安监提前介入手续(地质勘查、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和工程投资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无需提供);
5、工程场地现状地形图、工程总平面图及能准确反映建筑垃圾实际处置量的施工设计相关图纸;
6、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含出土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消纳场地接收函或协议、现场管理等内容);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无强制性资质要求的工程无需提供);
8、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涉及多家公司联合运输的,须提供联运协议)及参与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专用运输车辆登记明细表》;
注:以上材料1、6、8项须提供原件,2、3、4、5、7项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必要时核对原件;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许可期限
6个工作日
七、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1)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职权范围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和送达《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发《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勘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渣土管理处勘查审核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2)及时组织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人员对工地场内扬尘防治措施,洗车设施、照明设施、在线视频监管设备等建设情况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消纳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
(3)经勘查审核后,对条件尚不具备的,由市渣土管理处书面反馈告知申请人限期整改;符合条件的,由市渣土管理处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署勘查审核意见后将勘查资料移送市政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窗口。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许可审核及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行政审批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政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将全部勘查审核(查)意见及许可有关的所有材料进行核查后,由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情况及依据)报送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审批后由政务窗口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城管执法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许可的,制作《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依法送达。
(2)根据《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明确该项目建筑垃圾车辆运输作业时间、运输线路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将该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录入长沙市智慧渣管服务平台。
(3)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材料不予行政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1)申请人要求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关事项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要求变更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的,须提供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变更证明材料(或协议)。
(3)申请人要求变更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须提交新的消纳场地接收函(或协议)。
(4)在不变更项目运输单位的前提下,申请人要求变更参与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由该项目主签运输公司通过智慧渣管服务平台网络提交。
(5)申请人要求延长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效期限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效期限届满前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延续申请书》,窗口工作人员将原资料返回市渣土管理处重新勘查审核,符合标准、条件后再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延期。
(6)因设计发生变更,申请人要求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方量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效期限届满前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变更申请书》,窗口工作人员将原资料返回市渣土管理处重新勘查审核,符合标准、条件后再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变更。
八、许可后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办结后,市城管执法局政务窗口、市渣土管理处将建筑垃圾处置资料、数据录入长沙市智慧渣管服务平台。
(二)建设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出口两侧明显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
(三)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许可范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所,防污设施破损不能正常使用,使用非专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存在重大安全、稳定隐患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建设单位接受相关处罚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处置建筑垃圾。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日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台账,记录每日建筑垃圾处置以及施工现场防污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它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有不按要求、不按程序,履责不到位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许可咨询电话:0731-88665141,85690586;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666526;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88665078
十、本文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程序》(长城管政发〔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