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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及财经审批制度》的通知

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04-10 [打印][收藏]

  望城管〔2017〕42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及财经审批制度》的通知 

局(大队)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执法中队: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及财经审批制度》已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及财经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政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局(大队)机关内设各科室和各城管执法中队。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三)局(大队)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式。局(大队)财务活动在局党政的领导下,分管财经领导、各科室(中队)具体联系领导、各科室(中队)负责人分级负责,由局财务科归口管理。大队机关由大队财务报账科负责财务报账工作,各中队固定设立财经联络岗位,配备专人负责财经联络及报帐工作。 

      (四)局(大队)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注重效益;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严格收支,科学规范;量入为出,厉行节约。 

      (五)局(大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2、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3、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局系统各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5、对局系统各科室(中队)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局(大队)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部门编制预算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部门编制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财政拨与确保正常运转的一般性收入。是实现部门职能的财力保证。 

  (三)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包括年度预算拨款和各单位争取的城管专项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城管执法罚没款返还等。财政拨款收入是局(大队)主要收入来源,局财务科应按规定争取财政各项应拨经费的到位,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局(大队)资金管理、调度、使用。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局(大队)各中队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符合国家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各街道(乡镇)保障给中队的工作经费,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开具票据,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使用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照有关制度接受财政监督。 

  (五)罚没收入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执行,罚没款及时缴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罚没专户80%全额保障作为各执法中队执法办案专项经费,除规划建设类和房产领域案件办理由局案审会指派具体办理中队外,其他案件谁发现谁立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局机关、大队机关、城管指挥中心实行经费来源普发统管,支出实报实销,其中,大队为独立报账单位,14个派驻街(镇)中队与4个直属中队为局(大队)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核定基数,超支返还,经费支出采用报账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方式。各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固定设立财经联络员岗位,明确专人负责报账工作,机关各内设科室经费支出审核统一归口局财务科,由局财务科实行审批。   

      (一)支出的审批 

  支出管理必须坚持局党政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原则。局党政指定一名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并对局党政负责,各中队由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支出审批。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按部门预算执行。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手续,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单位的经费支出,实行指标控制,掌握使用。所有项目建设的费用须报局长审批,资金使用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方可列支。现金借支需填写借支单,由局长、分管财经领导审核。单张5000元以上的票据须报局长审批。大队机关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科长签字)、分管财经的副大队长、教导员及大队长、局分管财经领导审批;局机关内设科室票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长签字)、分管科室的局领导、局长、分管财经领导审批;中队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分管的副队长)、中队长及指导员、联系中队的局(大队)领导、局长、分管财经局领导审批,单次支出1000元以上的票据由中队班子成员共同签字,注明事由,由中队负责人审核签字交报账人员。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审核人员有权退回,支付人员有权拒付。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禁止用收条作发票报销。支出单据的报销,原则上不跨月,实际情况要跨月的,也不能超过一个月。      

  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财经局长审批。 

  (二)局(大队)各中队、科室的经费支出应根据经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分单位制定2017年经费收支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并报局财务备案。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望财采管[2016]3号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1、津补贴发放 

  所有津补贴发放严格按区委、政府、区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需通过工资代发户支付。按照区纪委、区财政有关规定各单位一律不得私发津补贴。 

   2、食堂伙食补助 

   大队机关食堂伙食补助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35元,纳入办公经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中队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月标准,补贴标准按26元/人/天(客餐和夜巡加餐补助除外),具体支出明细由局财务科审核存档,每月报账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到报账员公务卡,不准发放到个人。按上述标准补助后,各单位不得在行政账户列支属于食堂日常支出的油、米、调味品等支出内容。 

   3、协管员(临聘人员)经费 

  严格按有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执法岗位的协管员实行4万元/人/年包干(不含执法执勤加班费),机关临聘人员按照现有标准继续执行,工资应符合望城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薪酬规定,通过工资代发户支付。局系统所有执法岗位的协管员(含其他临聘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统一与局签订劳务合同(原广告办、渣土办保持不变),由局统一购买社会保险。食堂后勤人员经费由后保科、政工人事科共同制定标准,单位可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仅参一保。 

      4、车辆运行经费 

      根据区公车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车辆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等按车辆的新旧程度和车况实行包干。各中队汽车用油、修理、保险费用按每台车核定。编制外的车辆、私车不得报销燃修费、保险费。各中队需根据计划指标数制定本单位车辆用油、修理、保险经费预算,并报局财务科备案。执法车辆维修,首先由各单位将报修计划报至局后勤保障科,报修中队与修理厂制定初步修理方案,然后由局后勤保障科牵头召集局办公室、大队办公室确认初步修理方案并签字,最后报局分管后勤保障科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修,维修地点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的7家修理厂中由局后勤保障科按方便适用原则进行选定。维修费用结算时,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长沙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的结算单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执法车辆加油,原则上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进行。每台车用油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油卡充值。 

   全局所有车辆保险,由局后勤保障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定点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在各报账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5、差旅费 

   一般公务出差(包括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望财行[2015]4号,长财行[2014]54号《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务出差必需先报告审批,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共同审批同意,差旅活动结束后凭审批和相关支出发票到局财务科进行报账。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不借支差旅费。因特殊情况需借支差旅费的,必须经主管财经领导批准,并在公务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账。 

   6、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照长办发[2014]17号《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执行,必须先审批,后支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局财务凭审批和相关支出发票进行报账。 

      7、会议费 

      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望财行[2015]4号,长财行 [2014]    55号《长沙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的程序报批,实行政府采购审批定点。会议场所原则上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召开,确因会议规模较大,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召开的需提前5日向区采购中心管理监督办公室申报。会议开餐原则上在食堂进行。 

      8、培训费 

      培训费支出按照望财行[2015]5号,长财行[2014]56号《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需先报告审批,制定培训计划,后支出。 

      9、专项经费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局拨付的各类专项经费,各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 

   10、执法行动费 

   执法行动费的支出本着合理、注重实效、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真实反映执法行动的实际支出,不得利用名义套取现金。 

  中队组织的执法行动费在每月中队报账中支付,区政府、局组织的跨区域、大规模行动由大队报账支付,执法行动开支的报账凭据需附经主管区长审批的执法行动方案、照片、合同等,行动方案须经局(大队)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执法行动开支须有正规渠道开具的行动费用发票,由财政支付劳务公司对公账户,不得打到个人账户上。金额在5万以上的要由局负责政府采购的专人进行网上采购流程,附政府采购验收单才能支付。 

  11、关于加班、行动餐费的支出 

      餐费发票必须注明事由,实行一事一报。经主管区长批准的加班餐费、专项行动餐费报销必须注明加班时间、事由、人数费用标准按40元/人.次执行,报账时须附用餐人员名单。 

   12、其他支出 

   根据区委、区政府、财政部门和市局相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变相开支和扩大范围。 

   13、三公经费支出 

      局系统财务活动统归局财务科,大额支付原则上须财务全程参与,三公经费按中央、省、市要求严格控制,按季度核算,分 

  单位制定包含人头经费、办公经费在内的年度收入预算,     

      (三)支出凭证的要求 

   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发票,收据及其他外来票据,应由市级以上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票据上项目记载完整,印章清晰,填写真实有效。发票绝大多数应为电脑打印发票,签审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过期作废的发票、注明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没有印章或者印章模糊的发票、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的票据、非正式的收据和白条、与业务类型不匹配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虚开、套开的票据,不得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 

   公务卡刷卡消费发票应附刷卡Pos机单及消费明细。大额商品须附签收单,1000元以上批量商品需附商品明细单,油卡外的燃料费发票须注明车牌号码。 

  每张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签字,经手人必须注明开支用途、事项,证明人必须为在场人或知情人;审批人必须审查各项要求和程序是否到位。单位购买属于《长沙市望城区2 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商品,须进行政府采购,附政府采购单;发票需及时报账,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四)支出方式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公务卡结算改革工作要求,现金支出原则上只能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管理 

      对单位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严格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方可支付和处理。 

      单位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原则上各单位不得拆借资金,确因工作需要,需书面上报局分管财经领导,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低值易耗品应根据需要,经领导批准后购买,由局后勤保障科负责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购置固定资产应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局后勤保障科对固定资产实施建账管理并负责网上资产填报,应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和台账。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每年年底实地盘点一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书面报告,说明该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局分管财经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电算化管理 

  规定上机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 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加强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计账凭证的审核,预防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与人员交接 

      (一)财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具体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除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外,由财务科保管的预算、决算文件、成本财务分析报告、电算化会计档案等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财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管。 

      (二)会计工作交接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局财务科科长、分管领导监交。          

  第七章  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特制订如下财务公开制度。 

  一、成立财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局财务科在每月初制定财务月报表,将局(大队)机关内设各科室、中队财务收支情况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在每月局工作会议上报告。 

      财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周国如 

      副组长:唐永岗、李  栋、谭  勇、张  亮、彭亚拉(常务)、鲁  进、阳  勇、李特为、吴  昊 

      成  员:各中队、科室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项参照区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