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07-10 [打印][收藏]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项目 “ 一次性”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发〔 2017 〕 13号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放管服” 改革工作要求, 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项目审批“ 一次性受理、 一次性办理、 一次性办结”, 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营造长沙审批最少、 流程最优、 效率最高的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化“ 两集中、 两到位” 改革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审批“ 两集中、 两到位”改革要求,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将相关业务处室和二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划入行政审批处, 行政审批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明确一个窗口受理, 由行政审批处代表本部门集中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行政审批处的统筹安排,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业技术审查工作。
二、 严禁技术审查“ 体外循环”
所有技术审查事项,实行首次进窗登记制度,各部门相关业务处室不得在进窗登记前预受理审查。 收到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 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 8 个工作日之内 ) 召开技术审查会或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三、 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
窗口工作人员首次受理时, 同一审批环节所需资料清单和技术文本规范性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在办理过程中, 不得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多次补充资料; 同一部门的审批事项, 在不同的审查阶段,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意见。
四、 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
将规划依据图、 规划条件、 选址意见书 ( 划拨土地)、 调查蓝线等环节合并办理。 将市政、 水利、 交通等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方案设计) 审查与节能审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合并审查。 建设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可研审批部门、 节能审查部门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部门实行并联审查评估。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环节合并办理, 将施工合同备案、 监理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质监注册、 安监注册等环节并联办理。
五、 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
方案设计初审, 可研报告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由 牵头部门 组织,采取联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联合评审。 房建项目方案设计初审由规划部门牵头, 市政项目和交通站场项目方案设计初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交通运输项目方案设计初审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项目方案设计初审由水务部门牵头; 可研报告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初步设计审查由设计审批部门牵头。
实行施工图审查联合确认。 在预审环节和核发证书( 备案)环节中,建设、 消防、 人防、 园林、 气象、 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同步进行。 预审意见不统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进行联合确认。
六、 规范中介服务管理
为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和效率, 按照公平、 公开、 公 正的 原则,在建立全市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中介超市。 由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对入库(市)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能力、 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效等进行动态考评, 对不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淘汰机制。 建设项目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和业务需要依法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七、 推进项目在线审批
根据《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长沙市各职能部门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全面接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实现市直部门、 区县( 市) 及园区审批并网运行、 信息互联共享。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外, 其他所有项目均在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接受政务服务电子监察。
八、 推行模拟审批方式
重大建设项目在基本建设审批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 可实行模拟审批。 项目 从立项( 核准、 备案) 之后到施工招标之前,可办理模拟审批,待审批条件成熟时, 再由各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九、 建立园区“ 捆绑” 审批模式
园区新建产业项目 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开展前期工作。 在土地出让之前, 规划部门事先提出出让土地周边的规划条件和规划依据图;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制订园区土地出让方案;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 环评、 防震和涉及河道、 岸线、 绿线等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报建。
十、 探索建立“ 零土地” 审批机制
工业项目探索建立“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 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建筑规模不超过现有建筑规模 20%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负面清单管理。 审批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十一、 健全审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审批监督管理机制, 由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指导、 协调、 监督和统筹管理。
十二、 加强审批检查考核 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流程优化、 审批时效和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实行月通报、 年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 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十三、 本通知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 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