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区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方面政策的起草,组织、协调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2、受理群众和企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交办、督办、协调处理投诉反映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区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及相关失职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优化办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批示;
4、受理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工作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查处工作;
5、负责对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6、负责“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监督工作。
7、承办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