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新型农民合作经营主体:
为加强望城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综〔2015〕4号)、《长沙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5〕101号)等有关文件和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长沙市望城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综〔20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安排望城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投入和区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开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未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区的非都市镇(街道)的村(社区)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新型农民合作经营主体。扶持项目类型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工程管护项目。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重点扶持农田水利建设。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起步阶段优势农产品产业,注重扶持特色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支持种植(水稻、蔬菜、茶叶、水果、油茶、花卉苗木)养殖(特种水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工程管护项目是对过去的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工程运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存在路不畅、水不通等制约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产业化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工商注册、组织机构健全,企业上年度盈利,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
(三)工程管护项目。以前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工程出现损毁等达不到既有设计的运行效果。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村(社区)经镇(街道)同意后向区农开办提出立项申报并按规定格式《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申报表》(附表1)上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财政投资额度10万元以内。
(二)项目库建设。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逐年更新。
(三)项目审批。区农开办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从项目库中根据轻重缓急选取一定的项目,并对项目逐个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工程量,出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表》(附表4),根据考察意见出具项目批复。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由项目单位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表》(附表2)申报。申请项目财政投资额度10万元以内。
2、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投资资金。
(二)项目库建设。区农开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库,逐年更新。
(三)项目审批。区农开办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从项目库中根据绩效优先原则选取一定的项目,并对项目逐个进行实地考察、出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表》(附表4),根据考察意见出具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工程管护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程管护单位向区农开办提出立项申报,并按规定格式《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项目工程申报表》(附表3)上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项目审批。区农开办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表》(附表4),根据考察意见由区本级出具项目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复自行组织实施。并必须于当年11月底完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区农开办于当年12月上旬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按时完工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四章 项目公开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报账公示等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验收合格项目方可进行财政资金报账。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当年年初预算未执行完毕、有结余资金的项目,无特殊情况,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纳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其他不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