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财政局时间:2018-02-28 [打印][收藏]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7〕8号),现就我市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文件精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调转登记等工作。考虑到会计人员需求,证书核发、换发、遗失补证、信息变更登记工作顺延到2018年3月31日,从4月1日起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关闭,停办所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业务。
特此告知。
长沙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