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谋划 务实奋进 努力建设更加美丽强盛幸福的名望之城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 区公安局 > 法规公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时间:2017-01-18 [打印][收藏]

WCDR-2017-00001

                                                                                                          

 

 

 

望政发〔20172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二、组织领导及职能职责

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区住建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制度规定,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审核全区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限额以上不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区发改局为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招标投标相关配套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纠纷,牵头处理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招投标投诉,牵头处理招标投标现场争议,统计全区招标投标有关情况。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区住建局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房建、市政、交通、水务等)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协助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具体负责处理现场争议,受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负责标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财政财务的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预、结算评审。

区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投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负责水利项目标后监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具体负责入场交易现场秩序维护、评标专家库管理和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管理,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等系统,负责与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公共资源服务系统的互连互通。

邀请区检察院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及投标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其他相关区直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协助做好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加强主体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管。

  (二)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由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招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1.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监察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招标人主管部门或区监察局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其资质认定部门,并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上报情况和资质认定部门的处罚结果由相关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招标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招标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建立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有关要求上报不良行为。

(五)建立行贿犯罪黑名单制度。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范围。在项目开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求招标人查询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二、三名中标侯选人的近三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六)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七)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自行招标制。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区发改局可核准其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或者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和等级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

四、严格核准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不进行招标的,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区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区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四)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确需变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招标人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区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五、完善监管手段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公开信息,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程序和评标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水利项目招标分级监督管理,中央、省、市投资的水利项目均按中央、省、市的招标投标的要求进行交易,能在我区交易的水利项目,招标资料经区水务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区招投标办负责监管。

(二)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但服务类项目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开标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一般为5-9人(只取单数)。评标委员会由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三)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串通投标情形的,可直接认定。对参与围标串标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和报告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各方主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监委管理,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人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六、合理控制成本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法,在一般项目立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加强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注重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追控。具体操作办法按望政发〔20163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统计范围包括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实施情况和开标预安排情况。

区发改局将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开标预安排情况,在每月25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主要领导。

招标人按照望政发〔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将达到相关规定项目招标的相关内容及结果报区领导审批。

八、投诉处理

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按《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本条简称《办法》)、《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长政办发〔20133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回复;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未依法处理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处理和回复;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7118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