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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望城区民政局时间:2017-12-25 [打印][收藏]

  2017年11月28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沙市望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区直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2015年6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2016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66号),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二、出台的意义

  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它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全区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但社会救助体系仍然存在“短板”,在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上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临时救助的概念。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明确了临时救助户籍认定条件。包括本区户籍对象;本市户籍对象,因征地拆迁安置、政府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在本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对象;非本市户籍对象,居住在望城区辖区内,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一年以上且办理了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本人。

  (三)明确了临时救助的类别。分为一般临时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包括雷锋580紧急救助),原则上每年度只能救助一次。

  (四)明确了一般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其范围包括: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2.医治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当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住院正规发票或区级以上医院门诊发票为准,下同)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3.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其救助标准为:①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年度内损失或个人自负医疗费在2万元以内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损失或个人自负医疗费在4万元以内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年度内损失或个人自负医疗费在4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②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损失或个人自负医疗费在2万元以内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损失或个人自负医疗费在4万元以内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损失或个人自负医疗费在4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五)明确了急难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其范围包括: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人员重残(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2.医治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当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其他困难对象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3.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劳动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其救助标准为:①对因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人员重残(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困难对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②对医治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当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15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15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明确了雷锋580紧急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雷锋580紧急救助是急难临时救助的事前、事中救助,对下列情形提供紧急性救助:1.突发火灾、交通事故(无他方承担赔偿责任或他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严重受伤已送医院紧急救治,短时间内联系不到其直系亲属或其直系亲属无力支付紧急救治费用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其救助标准为: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按5000-10000元实施紧急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按3000-5000元实施紧急救助。2.突发重大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或由区级以上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单,无力承担治疗基本费用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其救助标准为: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按5000-10000元实施紧急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按3000-5000元实施紧急救助。3.在望城境内见义勇为或望城籍居民在全国其它省市见义勇为严重受伤住院治疗的,按10000-20000元进行紧急救助,并对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明确不予实施救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2.不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调查;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4.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故意以不同家庭成员的名义重复申报,以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5.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规范了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1.本区户籍对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也可代为提出申请。2.本市户籍对象,因征地拆迁安置、政府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在本区居住六个月以上,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一家多户口的,应向家庭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请。3.非本市户籍对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及第六条规定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九)规范了临时救助申报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复印件;2.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提供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和低保证,其他困难对象有相对固定务工岗位或收入来源的,应提供收入证明;3.由申请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除外)签名的授权声明和诚信承诺书;4.发生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认定、赔偿处理结果以及各种保险、理赔、受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5.发生医疗费用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住院发票、门诊发票原件,原件已作其它用途的,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6.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规范了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1.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逐一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社会救助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救助通知书。临时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于审批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紧急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于审批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可按规定审批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的临时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并按月将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

  (十一)规定了不予救助的特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2.不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调查;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4.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故意以不同家庭成员的名义重复申报,以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5.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明确了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形式。临时救助主要以货币形式进行发放,必要时,可以发放实物。1.发放临时救助金。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对象住院医院账户,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望城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