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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服务监管工作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随机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监管法定、程序正当、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省司法厅统筹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管对象所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抽查、交叉抽查检查工作,集中抽查、交叉抽查工作可与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同步进行。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一单两库”),

  第六条 “一单两库”建设采取分级负责制,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管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单两库”建立或修改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监管的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监管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同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县(市、区)司法局因执法检查人员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前,应当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负责监管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少于2次,一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但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抽查次数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因负责管理的监管对象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即监管对象报送与抽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审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即执法检查人员到能反映监管对象执业情况的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抽查检查应当书面通知监管对象,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须报送的相关书面材料,现场突击检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并要求监管对象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时,监管对象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监管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执法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撰写,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部门报分管领导审定,检查报告应当及时向被监管对象反馈。

  检查报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等事关监管对象重大权益的行政决定的,需送交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调查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检查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执法检查部门在抽查工作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抄送本机关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