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望城区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措施,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望城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控制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望城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望城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3、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望城区政府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收支。
5、望城区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望城区直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7、望城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望城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望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望城区委、区政府委托,依法对望城区直单位和乡、镇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对望城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望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
(九)承办望城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