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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时间:2017-08-16 [打印][收藏]

  关于群众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体育强区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区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群众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5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和推进文化体育望城建设,实现全区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全面繁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体广电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管理。区文体广电局主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方案、项目的申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比赛; 

  (二)文化、艺术、体育人才的培训、辅导,后备人才培养; 

  (三)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制定方案、领导审定、部门审核、集中支付”的程序申报审批。 

          (一)制定方案  区文体广电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活动方案。 

    (二)领导审定  由分管副区长审定活动方案。 

  (三)部门审核  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会商区文体广电局拟定资金数量。 

  (四)集中支付  资金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区文体广电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的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对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文体广电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程度、资金使用的效果、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重点对区文体广电局专项经费进行绩效复评,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任务后3个月内向区文体广电局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附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区文体广电局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组织验收,并根据其完成情况确定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两年内区文体广电局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七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当年预算未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无特殊情况,财政统一收回,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广电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201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