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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来源:365体育官网app时间:2017-08-15 [打印][收藏]

  第一条  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及执法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包括文字记录、视听资料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三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等进行的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视听资料记录是指运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摄像、录音、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的记录,作为案卷证据的音频资料应当同时整理文字资料。 

  电子数据记录是指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包括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信息。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对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市、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数字化信息共享。并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通过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市、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四)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七)举行听证; 

  (八)直接、留置等方式送达文书; 

  (九)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城市管理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一)需要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视音频同步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应履行的前置程序,如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 

  (二)当次执法现场环境; 

  (三)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视音频同步记录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一)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存在剪接、删减、修改或伪造等情况的; 

  (三)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存在疑点且行政相对人提供足够证据反驳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 

  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并作为独立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市、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视听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区(高新区、内五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按照《长沙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  视听资料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城市管理执法网上办案系统。 

  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的视听资料,应按行政执法案卷保存的期限进行保存,并做必要的备份存档。其他视听资料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较大案件视听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重大案件以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视听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市或本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市或本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资料。 

  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考核,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法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的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和视听资料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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