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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重大政策。

 

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和建议。

拟订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

拟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和通报情况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区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履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审核、审批、认定和核准

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备案工作。

承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审查工作。

承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承担职业病危害的举报、投诉的查处。

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承担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事故和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指导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算的编制和演练。

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

 

牵头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

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1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

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安装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2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

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安监局

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所发生事故的牵头调查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某区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 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当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随后市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运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沩水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立即落实区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区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区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区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区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剧毒、易制爆、带储存设施的除外)。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公安局

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购销、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对全区非法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由海关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安监、公安、食药监、商务等部门对我区一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已由安监部门进行过审批;购买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进行过审批,但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进行过审批。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局对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进行查处,区食药监局对企业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改正。

食药监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交运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管理。

工商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登记和监督检查。

环保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查处,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

职业卫生监管

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湘编办发〔201116号)

安监、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卫生局

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检查。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农药监管

 

 

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区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区政府组织农业、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区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区政府名义通告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对农药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环保局

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熏蒸药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

国土局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距离关。

 

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安部门依法收缴了民爆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工商局

负责对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企业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查处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和《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交运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生产领域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饭店安全监管

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

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安监部门派人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

旅游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安监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参与消防事故调查,牵头组织饭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卫生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公安局

对设有住宿服务的饭店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体广电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非煤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牵头组织建设施工事故调查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交通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务局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李某等人决定成立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李某等人向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了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了李某等人提交的拟成立的运输公司人员聘用情况、车辆投入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法进行了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该运输公司经营资质、从业人员持证和再教育情况、车辆技

术状况维护检测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情况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一日,运输公司车辆在运输途中被公安部门检查发现,车辆有超载、闯红灯等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农业局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局

负责渔船等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局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由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职责分工中,“安全监督管理”不属于水务局职能。改为“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由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尾砂治理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审定。

交运局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对旅游船舶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暑期漂流旺季的到来,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安监、海事、水务、质监、文体、工商、消防、当地政府、景区管理机构对漂流景区的基本设施(漂流船只、河道、安全救援设施、监控、运客车辆、消防设施等)、人员培训和相关制度、预案等进行联合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责令整改。其整改结果未获得相关部门认同,不得开漂。在景区的运营过程中,区旅游局对漂流景区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了漂流景区的旅游活动安全、平稳。

旅游局

负责水上旅游市场的规划、漂流旅游的行业监管。

环保局

负责对水上旅游运输场所进行污染监管。

水务局

负责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开展水上旅游的行为。

 

畜牧局

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的经营行为。

工商局

依法查处水上旅游运输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局

负责水上旅游运输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公安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对符合证据要求的,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发生事故时安监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交运局

 

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安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校车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公布事故举报电话,接受事故举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湘教发〔20136号)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教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交运局

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

公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湘教发〔20136号)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每年在望城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制作安全生产专题片,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综合科

88070588

2

“安全生产月”活动

每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

综合科

88070588

3

安全培训服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针对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免费开展安全生产巡回大讲堂为企业员工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

综合科

88070588

4

安全生产信息发布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局网站上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同时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发布。

综合科

88070588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管理

 

 

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造纸、冶金、机械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1、非煤矿山企业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每年检查不少于60家次,对地下矿山企业、尾矿库、露天采石场全覆盖,每年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对露天矿山每季度检查一次,地下矿山、尾矿库每半年检查一次;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储存的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检查不少于50家次,乡镇街道安监站每月检查一次;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50家次,乡镇街道安监站每季度检查一次;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5、建材、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60家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开复工、高温、汛期等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五)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面5%

2、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抽查面5%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时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等。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单位名称: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执法检查:烟花爆竹监察大队、乡镇街道安监站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烟花爆竹监察大队、乡镇街道安监站检查面5%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零售经营单位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等。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