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经营事项监管
(二)生猪屠宰事项监管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事项监管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事项监管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事项监管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1 |
负责统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工作。 负责统筹全区性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务、招商引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指导、宣传、咨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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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区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商品流通、内外贸易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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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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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兑现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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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前置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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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拟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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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与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的推介、跟踪、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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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包装及对外发布、招商宣传片和望城区投资环境报告制作、平面媒体宣传等招商宣传策划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国家、省、市重大招商节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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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招商专场推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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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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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对外贸易、承接产业转移和发展加工贸易工作及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外经贸企业的审核呈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呈报区域内进出口经营权。 |
负责拟定全区外经贸、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及服务外包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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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负责全区外贸企业协调服务和各项外经贸扶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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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技术引进,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资源性产品、一般消费品等的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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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外贸企业参会、参展、参训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和举办各类外经贸交流对接推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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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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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事项,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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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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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派劳务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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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管理、协调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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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三外”企业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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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区行业管理指导工作和全区商务综合执法工作。 |
负责成品油、拍卖业、旧货业等行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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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商贸服务经济运行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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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区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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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酒类、成品油、民爆器材、典当、拍卖、旧货、报废汽车、再生资源等特种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特种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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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等方面的备案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非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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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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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汽车回收、旧机动车流通进行监管和该企业设立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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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典当、拍卖、旧货等特种流通进行监管和以上行业企业设立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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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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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牲畜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规范定点屠宰工作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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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药行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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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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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12312举报投诉服务咨询工作、诚信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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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区商业网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培育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组织重点市场的评审和论证,审核大型市场和大型商场建设项目。 |
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商贸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规划和规范城乡商业网点建 设,组织实施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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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城乡市场调控,组织重要商品的供应;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及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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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及促销协调、管理和全区促销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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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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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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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场预测、分析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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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实施地方性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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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大型会展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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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物流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市场形势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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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工作。 |
负责拟定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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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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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现代服务业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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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植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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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
负责全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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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做好内贸、物资、行管工作 |
根据省、市、区文件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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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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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
研究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动物疫情(不含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对疫区封锁的建议;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防疫物资供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长沙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接到疫情报告后,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卫生局立即派技术人员同步赶到现场进行核查、诊断、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对现场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区畜牧兽医水产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对疫区衽封锁的建议。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并组织畜牧、卫生、公安等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
卫生局 |
负责宣传重大动物疫病人间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病的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人畜共患病扑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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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以及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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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协助设立疫区封锁时的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应急运力;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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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关闭、封锁市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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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督促商务系统内部相关动物产品仓储、屠宰、加工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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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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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安抚和救济疫区受灾群众;应急人员因公伤亡的补助和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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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 |
畜牧局 |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长政发〔2014〕43号) |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区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区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区工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区水务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
卫生局 |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协助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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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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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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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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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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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商务局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设包括再生资源国家试点城市、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住建部令 2007年第8号) |
某人申请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企业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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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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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管理 |
商务局 |
为区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全区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
《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长沙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长政办发〔2011〕76号) |
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流通配送工作;要加大对药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力度,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
食药监局 |
负责我区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区商务局执行国家和我区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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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发改委2014年第4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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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农业局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
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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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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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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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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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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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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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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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环保局 |
负责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组织建设大气污染预警体系;负责全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执法监察;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商务局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14】2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治理雾霾工作须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卓有成效。区环保局负责工业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并对信息的准性负责;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露天烧烤日常监管,区市政局负责渣土运输、城区道路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区公安局负责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区农业局负责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等。 |
建设局 |
负责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负责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广绿色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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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燃煤退出,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按政策要求组织实施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淘汰关闭工作;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水泥、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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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 |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监督;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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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 |
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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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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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
负责城区餐饮项目和露天烧烤日常监管和油烟污染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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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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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牵头组织督促各乡镇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割还田、堆沤还田以及秸秆腐熟剂的应用。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咨询 |
接受公众对商务领域的商务举报、投诉及咨询服务 |
望城区商务局特种行业管理科 |
12312或88072588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酒类经营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的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的相关资质、证照手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索取酒类供货商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记录酒类购销台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经营的酒类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酒类生产、流通单位、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酒类消费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从事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3、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4、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酒类生产、流通单位、个人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安排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酒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对酒类生产、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
2、对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进行查封、扣押;
3、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5、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生猪屠宰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资质、证照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设施设备维护、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屠宰操作规程及日常生产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台账记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个人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安排两人以上相关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予以立案查处;
2、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4、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油品质量安全,保障成品油生产、生活供求需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成品油相关资质、证照手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成品油购销情况、供油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油品提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加油站成品油灌装零售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成品油经营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隐患大的成品油灌装零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相关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成品油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机具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事项监管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备案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模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
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1.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区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监管,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加强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区商务局对备案情况按照10%进行抽查。
(二)每季度对已备案登记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区商务局根据10%的比例在已备案登记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