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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粮食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粮食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三)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四)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五)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以及粮食流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粮食工作计划;研究提出全区粮食保障供应和储备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以及粮食流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粮食工作计划

研究提出全区粮食保障供应和储备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2

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托底收购任务,指导并监督指定的粮食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控和监管粮食价格,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托底收购任务,指导并监督指定的粮食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

 

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研究处理粮食购销中的相关问题。

配合有关部门调控和监管粮食价格,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

组织实施对全区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购销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对全区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购销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协调中央、省、市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工作。

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

 

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负责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承担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核查粮食收购资格。

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协调中央、省、市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工作。

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5

组织实施行业指导,根据上级粮食购销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指导全区粮食收购工作,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粮食行业发展规划。

 

指导、协调、服务全区粮食产业化经营。

构建全区粮食行业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推进全区主食产业化和放心粮油工程。

组织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竞赛与鉴定。

6

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汇总和信息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全区粮食价格信息采集、监测。

 

负责全区粮油系统工业报表汇总报送。

负责全区粮食统计工作。

向全区粮油企业宣传粮食统计制度。

7

指导全区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陈化粮食处理;指导本地区粮油销售,做好救灾救助和特需粮油供应工作。

指导全区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陈化粮食处理。

 

组织粮食食品安全监督、粮油库存、粮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

指导本地区粮油销售,做好救灾救助和特需粮油供应工作。

8

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区粮食仓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和维修资金。

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区粮食仓储体系建设。

 

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区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和维修资金。

9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系统内国有资产;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负责按政策对挂账本金及挂账利息的清算及消化。

对所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改制企业剩余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和后续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以及日常维护。

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10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农药监管

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区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区政府组织农业、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区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区政府名义通告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对农药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环保局 

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熏蒸药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粮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新一季粮食播种,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粮食局委托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省、市粮食局下达计划,到现场抽样、送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局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质监局对粮食加工、销售活动中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局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质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活动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发改委2014年第4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农业局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畜牧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向粮食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装备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服务。

综合科

0731-88062428

2

“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省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粮食专家现场讲解、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良好的氛围。

综合科

0731-88062428

3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向公众提供粮食收购价格信息、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批发价格信息和粮食零售价格信息。

监督检查科

0731-88062060

4

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引导民众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监督检查科

0731-88062060

5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向农户提供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应用技术资料和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手册。

储备储运科

0731-88062015

6

科学储粮技术推广应用

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储备储运科

0731-88062015

7

粮食安全应急咨询服务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知识、粮食安全应急联络机构及联系方式。

综合科

0731-88062428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轮换情况;

4、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区级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每年开展12次全面检查,对成品粮油实行季度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9、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备案管理情况;

2、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3、粮油储存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