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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旅游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旅游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安全生产监管

(二)对望城区等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监管

(三)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实施全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负责全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

2

组织实施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协助做好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编印相关宣传资料。

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节会活动的指导、组织工作。

 

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组织旅游企事业单位参与上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节会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编印相关宣传资料。

3

负责政府旅游主导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和旅游项目申报;指导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利用;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和管理。

负责区政府旅游主导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和旅游项目申报工作。

 

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利用工作。

协助服务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和管理。

4

监督检查全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协助执法部门对旅游业进行执法检查,受理旅游者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规、违法事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负责全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旅游安全生产、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协助执法部门对旅游业进行执法检查。

 

负责监管旅游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规、违法事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5

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6

负责旅行社、星级旅游酒店、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审查和申报工作;协助上级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星级旅游酒店等进行年检年审和复核工作;指导全区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负责全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酒店、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协助省、市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星级旅游酒店等进行年检年审和复核工作。

指导全区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7

负责全区旅游统计、信息分析和组织指导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助做好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等级考核工作;指导旅游协会工作和全区旅游产品开发。

负责全区旅游统计、信息分析和旅游经济工作。

 

牵头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从业人员行业培训工作,协助做好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等级考核工作。

指导区旅游协会工作和全区旅游产品开发。

8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区旅游家庭旅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家庭旅馆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将旅游家庭旅馆纳入全区旅游宣传营销、业务培训和行业管理。

 

完成省、市旅游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旅游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饭店安全监管

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安监部门派人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

 

旅游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安监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参与消防事故调查,牵头组织饭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卫生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公安局

对设有住宿服务的饭店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体广电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对旅游船舶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暑期漂流旺季的到来,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安监、水务、质监、文体、工商、消防、当地政府、景区管理机构对漂流景区的基本设施(漂流船只、河道、安全救援设施、监控、运客车辆、消防设施等)、人员培训和相关制度、预案等进行联合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责令整改。其整改结果未获得相关部门认同,不得开漂。在景区的运营过程中,区旅游局对漂流景区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了漂流景区的旅游活动安全、平稳。

旅游局

负责水上旅游市场的规划、漂流旅游的行业监管。

环保局

负责对水上旅游运输场所进行污染监管。

水务局

负责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开展水上旅游的行为。

畜牧局

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的经营行为。

工商局

依法查处水上旅游运输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局

负责水上旅游运输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接受旅游咨询

接受游客、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旅游咨询,并及时处理。

综 合 科

0731-88062888

2

开展宣传营销

在重要节会活动和主要节假日期间,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提高望城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产业发展科

0731-88082257

3

旅游信息发布

通过望城政务网旅游网站,望城旅游微信平台等多种途径发布旅游信息、旅行指南,为公众出行提供指引,方便公众出行。

产业发展科

0731-88082257

4

接受旅游投诉

接受游客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并及时处理。

行业管理科

旅游质量监督所

0731-88078110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计划查与随机查相结合、专项查与普遍查相结合、自主查与联合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2、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3、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4、对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填写检查表;

5、将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事故隐患未消除的限令整改。

 

 

 

(二)对望城区等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等级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17775-2003),检查旅游景区是否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两年开展一次景区复核,比例不低于50%;每五年开展评定性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达到复核年限的旅游景区;

(二)市旅游局安排检查员到现场复核;

(三)通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转报上一级有关机构。

 

 

 

 

 

 

 

 

 

 

 

(三)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十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随团访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投诉处理及日常市场监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旅游企业,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结合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实际,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目的地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随团访查: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采取明访、暗访等方式,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随团访查:制定年度或专项访查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有序组织开展访查工作。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随团访查:访查人员主要由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随团访查前,应填写《旅行社访查任务单》,明确访查方式、线路、时间、人员及要求,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随团访查:访查结束后,访查人员应及时根据访查的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访查概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事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存在一般服务质量问题的,及时向受检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反馈检查情况,要求限期整改;

2、存在违规现象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3、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定期汇总、分析检查情况,对问题突出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适时向社会公示,并在行业内通报。对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进行整顿,促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