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公共服务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事项监管
(二)公共租赁住房事项监管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四)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事项监管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七)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定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与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汇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拟订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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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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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相关方面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拟订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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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配合区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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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举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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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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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私改遗工作。 |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和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制定本地区房改政策方案及其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批区内单位房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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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区内城镇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落实私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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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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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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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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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备案,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拟定和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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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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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区的房屋登记、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负责全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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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二手房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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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房屋测绘成果的认定(管理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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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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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产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
房产档案的归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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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屋电子登记簿管理工作及产权档案补录工作,负责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出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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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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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商品房销售、预售资金监管及银行抵押网上申报信息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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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住房保障及房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责任,负责相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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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住房保障相关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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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涉案房产查(解)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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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商品房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负责查处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和现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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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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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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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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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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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与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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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区房地产开发、评估、中介、物业服务等服务机构的管理及业务指导、监督和审查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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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物业服务收费监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 |
贯彻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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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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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物业管理用 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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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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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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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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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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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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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本区内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
负责全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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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监督等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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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负责拟订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编制房屋征收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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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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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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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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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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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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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订立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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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报请区人民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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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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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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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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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
负责城镇房屋白蚁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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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镇房屋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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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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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房产档案查询服务 |
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档案的查询服务 |
望城区房屋档案信息中心 |
0731-88080586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事项监管
负责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开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提请区政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乡镇、街道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单位工作汇报;
(二)联合区直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单位建设和管理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配租情况备案、建设进度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管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区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手续、分配档案资料等;各乡镇(街道)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实施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乡镇、街道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乡镇、街道以及保障房小区管理单位报送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批、配租进度报表和信息;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区住房保障局业务科室牵头开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乡镇、街道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等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事项监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下同)的资格审批和房源使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安、民政、人社、公积金等部门核实。
2.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住房保障家庭违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申请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4.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停止其租赁补贴的发放;保障人数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补助金额。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年度审核,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以及经纪公司备案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住房保障(房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执行)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将相关情况报告行政综合执法局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房产市场监管、调控政策;承担房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拟订工作;承担房屋租赁行为的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承担房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评估规范管理,房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和服务规范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租赁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及执业人员,商品房开发企业、区房屋产权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房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施行情况;
(二)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三)房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合法性;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法性;
(五)合同备案以及房产交易资金的合法性;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局和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属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不予核准;发现企业和执业人员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业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有权调阅受检企业(单位)的行业管理执法案卷、辖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日常情况的相关材料等,并视情况对相关房地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受检单位(管理部门、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和企业,下同)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受检单位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受检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检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检查纠正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将予以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相关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强化征收补偿资金监管,维护征收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规定,依法依程序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未达成协议申请强制搬迁程序的被征收人,应实行的程序、资料、证据等是否准确到位。
2、执行公示公开制度。征收项目现场是否设置征收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征收法规政策、征收流程、征收公示公告、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补偿结果、征收工作制度等相关事项。
3、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是否实行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制度,采取分项目进行管理、使用、结算、审计;是否实行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缴存至监管专户。
4、征收工作经费的计提和管理。征收工作经费、评估费用及拆除费用等采取是否计入项目征收成本,专项用于房屋征收,未挪作他用。
5、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是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对参与房屋征收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是否做好评估机构选择、数据公示、征求意见、复核、送达等工作;评估过程是是否与被征收户的协商、交流和沟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征收补偿基础数据和档案管理。房屋征收中涉及补偿面积、结构等基础数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及时做好征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分项目建立房屋征收业务档案。
7、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房屋拆除是否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5]40号)文件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一个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入户调查阶段的监督,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监督谈判过程,现场参与;
(三)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项目现场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征收办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法规规定等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征收办在重大征收项目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其他项目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征收实施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收实施单位履行委托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其负责人确认签字;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指正,并向领导汇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实施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素养;
(三)重大征收项目全程跟踪监督;
(四)全年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上报领导采取措施要求整改到位,并通报批评;存在工作人员不尽责的情况要通报其领导;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更好的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使用范围的;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的;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流程;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公职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代管单位自查。望城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当不定时对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材料进行自查,务必做到程序到位,使用范围、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第三方评查。代管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与使用过程的检查工作,提高使用过程的透明度,提升业主依法自主决策的意识,不断加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或者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资金管理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投诉、检举、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到代管单位进行检查需亮明身份,听取代管单位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汇报。
2、检查人员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资金使用案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3、检查人员翻阅使用案卷时,必须有二人及以上同时在场,代管单位有关人员需在场陪同,解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需到使用项目现场进行核对。
4、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做好检查过程的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违反《长沙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流、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
3、在资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七)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制度公示等内容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存在物业服务相关问题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造成影响严重的,降低或吊销从业资质、交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行业专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物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存在物业服务方面相关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