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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市政管理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市政管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制度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类别事项监管

(三)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堆放物料等事项监管

(四)环卫作业督查

(五)城市道路绿化带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等事项监管

(六)城市道路绿化带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及城区树木砍伐修剪等事项监管

(七)给排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 注

1

拟订市政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政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并实施我区市政管理系统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市政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拟订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

 

拟订城市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制定局年度城市管理专项、集中整治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协调实施。

 

制定我区市政管理系统的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2

负责道路照明及城市景观亮化工作。

拟订夜景照明工程控制性规划、设计工作。

 

负责城市夜景工程的的监督等工作。

 

3

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宣传活动的管理。

对大型立柱广告、电子屏广告、支撑式广告、刀旗广告、电子翻板装置进行现场勘查、方案预审。

 

对门店招牌的设置进行审查,对全区主要规划路段的户外广告进行督查管理。

 

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产业发展规划。

 

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国有大型户外广告位予以拍卖。

 

对全区范围内公交车候车亭进行维护与管理。

 

4

负责全区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工作。

负责全区给、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

 

负责城市给排水管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以道路为载体的排水管网建设。

 

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城区生产、生活污水接入排水收集管网的行政审批。

 

负责城市供水有关的审批。

 

负责监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核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5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审核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审批占用、挖掘道路(包括基建占道和经营占道)建设项目,核发许可证。负责监督处理临街基建工地围挡作业、破道恢复、人行道车辆停靠等事宜。负责搞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桥涵、隧道、广场、路沿石、停车场、花坛、洗车场点、交通隔离设施、城市路灯照明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井座井盖、明沟、暗渠及泄水桥等附属设施。

对信号指示灯、电力、电信、广电、燃气等市政设施进行监管。

对设计、施工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备案,负责审批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审批占用、挖掘道路建设项目全部按照望城区廉政防控系统流程进行办理。

 

负责监督处理临街基建工地围挡作业,要求进行全封闭式施工,确保城区市民及车辆的出行安全,同时做好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对破损的市政设施按市政要求进行恢复。

 

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6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令、法规,制定我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有偿服务费的收取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施运营与维护,负责环卫作业督查。

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进行卫生保洁、垃圾清运

 

根据社会化承包合同和《望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检查办法及考核标准》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收取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临街门店、居民区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

 

负责城区垃圾站新建、改造和维护,并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负责城区垃圾桶、双果皮箱的设置、更换和维护,并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市场化保洁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不同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7

汇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审批占用、挖掘绿化带(包括基建占道和经营占道)建设项目,核发许可证;负责区管道路的绿化建设、做好绿化带、行道树的种、养、管、治、补工作对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负责城区内的城市绿化普查,绿化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检查城区公共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城区公共绿化用地的维护管养进行监督和管理。

制定本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做好园林绿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贯彻,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处在城区公共绿化用地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占用、挖掘道路绿化、损坏绿化等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审批移植、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许可工作;并按照区廉政防控系统流程进行办理。

 

对全区公共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乔灌木及地被按照季节要求进行施肥浇水、除虫除杂、修剪整形、防寒防冻。

 

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每年按照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对城区绿化建设新增面积进行普查;对于新增绿地面积要及时更新并做好归档整理。

 

负责撰写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及其他公文,负责宣传、教育、职工培训及日常考核工作

 

对城区新建、提质的园林绿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的反馈,及时的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结束后要组织好工程的验收。

 

负责受理和收集市民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投诉、请求;负责将市民反映的问题按工作职责交办相关单位进行查处与处理,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交办案件的处理、监督、回复。

 

8

负责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临时消纳场的审批及渣土运输公司的管理。

承担渣土扬尘治理相关工作

 

承担关闭、闲置或拆除建筑垃圾的设施核准。

 

承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承担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

 

承担城市建筑垃圾日常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承当对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管理及考核。

 

9

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工作

牵头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规划、建设工作。

 

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管理日常检查、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10

检查、指导、协调区直部门与市政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乡镇集镇管理,负责做好城乡垃圾运输工作,配合爱卫办开展乡村环境整治和检查考核。

检查、指导、协调区直部门与市政有关的业务工作

 

负责检查、指导乡镇集镇管理,负责做好城乡垃圾运输工作

 

配合爱卫办开展乡村环境整治和检查考核。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举例

户外广告审批 

区市政管理局

对全区范围内的大型立柱广告、电子屏广告、支撑式广告、刀旗广告、电子翻板装置进行审批,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审查,对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长沙市望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某房地产项目需要设置围挡广告进行宣传,由区市政局对其设置场地、规格、材质等进行现场勘查,出具设置意见,项目单位获得准予设置许可证后,由区工商局对其广告画面内容进行登记管理,禁止宣传违法内容、虚假宣传等。

 

区工商局

对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进行登记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政局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监督;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142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治理雾霾工作须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卓有成效。区环保局负责工业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并对信息的准性负责;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露天烧烤日常监管,区市政局负责渣土运输、城区道路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区公安局负责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区农业局负责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等。

 

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负责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广绿色建筑。

工信局

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燃煤退出,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按政策要求组织实施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淘汰关闭工作;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水泥、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局

负责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组织建设大气污染预警体系;负责全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执法监察;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与商务局共同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交运局

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商务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

执法局

负责城区餐饮项目和露天烧烤日常监管和油烟污染整治

公安局

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

农业局

牵头组织督促各乡镇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割还田、堆沤还田以及秸秆腐熟剂的应用。

渣土扬尘管理

 

 

 

区市政局

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区扬尘治理工作。组织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扬尘治理执法行动,对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严管重罚;指导乡镇城管执法部门强化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工地的源头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实行严格的检查考核;强化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渣土砂石运输公司及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考核,建立良好的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秩序;对全区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中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责任。

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金星大道被市政局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市政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令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市政局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将结果抄告城乡建设局局,由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区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负责督促全区重点工程防污设施的建立,从开工到竣工实行全程监控;负责对全区所有渣土运输符合招投标条件(30万以上)的实行招投标,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工程、渣土施工工地进行围挡作业,查处不按要求围挡或将建材、建筑渣土等堆放在围挡物外等违规行为,并督促各施工队伍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铺垫钢架、钢板等,把好施工前防污第一关;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落实防污措施、防尘治污工作承担责任。

区环保局

认真执行对建筑施工工地控制扬尘污染的有关标准。每天对扬尘污染状况进行检测,每周对全区扬尘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区治理扬尘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防尘治污工作,对防尘治污不达标单位实行严厉查处。

 

区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查处超载、车厢破损、无牌无照车辆,敞篷车以及未经批准擅闯禁区运输渣土的行为;负责督促整改和查处渣土砂石及混凝土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现象,保证车容车貌和车厢密闭状况良好,无破损车辆投入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负责望城区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车辆牌照的发放;不定期组织交警大队执法人员上路对渣土砂石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章的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处超载运输渣土砂石行为。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对超载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区水务局

全面规范和清理整治全区砂石场点,严格办理砂石场审批手续,监督各砂石场建立防污设施体系,督促砂石场接纳正规砂石及混凝土运输公司有证车辆运输砂石,严控砂石装载标准;要求砂石场建立防污设施体系,严把装载标准,严防砂石和混凝土车辆带泥出场、沿途撒漏,对污染道路行为承担责任。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全面负责渣土执法工作。对渣土砂石运输中的违规违章行为实行严格执法;对渣土砂石运输中的扬尘治理执法承担责任。

树木伐移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局(区绿化委员会)

负责城市范围外的古树名木管理。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区所辖行政区域、城区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包括鉴定、建档、注销、挂牌、迁移审批等由市政局负责;其它区域归林业局负责。

市政局

负责城市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百姓城管活动

1、文明劝导(劝导临街占道经营、查处违章装修、无围挡施工、乱堆乱放等行为)2、公共场所卫生大清扫活动(对临街道路、公园等场所组织人员进行捡拾白色垃圾的行动,并发放宣传资料,劝导城区市民共同爱护城市环境)。

办公室

88079479

2

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受理12345市民热线投诉的城市管理问题。

办公室

88079479

3

区雷锋580紧急求助热线中心

受理580紧急求助热线投诉的城市管理问题。

办公室

88079479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味,美化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及门店招牌、各类标识标牌、临时宣传等活动的设置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3、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4、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5、是否存在在城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6、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日进行日常巡查,其他区域每周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6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区广告办对城区及主要道路两厢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由各街道(乡镇)对各辖区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及门店招牌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协同区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各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每年六月底前按照《长沙市望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广告管理办公室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交由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处罚。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类别事项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规范渣土处置运输等行为,保障城市容貌整洁,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渣土运输公司;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渣土运输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望城区渣土砂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处置渣土的行为;

2、是否存在渣土处置量虚报、少报的行为;

3、是否存在渣土处置核准不实、少收漏收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内容处置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或不按批准线路、时间等内容规定运输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密闭化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

 7、是否存在伪造、改造、出借许可证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天不少于4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0次。

2.重点检查:重点工地每月不少于2次。

3.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针对处置场地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各街道(乡镇)对所辖区域内的工地渣土外运情况及场地消纳处置情况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工程渣土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和消纳场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和处置场地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其实施整改;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消纳方量不明确或对处置量有异议的,应要求业主单位提供测绘报告或邀请第三方进行现场测绘;

(四)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押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堆放物料等

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现就在我区城市化管理道路挖掘、临时占用、临时堆放物料等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道路挖掘、临时占用、临时堆放物料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道路挖掘、临时占用、临时堆放物料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申请材料中《安全、环卫保洁措施及恢复方案》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告知办理行政审批的负责人;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环卫作业督查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生活,大力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程,着力提高环卫作业的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主城区范围内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等许可从事环卫作业的市场化保洁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质量、服务态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劳动用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台帐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车辆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考核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年度考核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环卫市场化作业过程中不同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市民高度关注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组织考核监督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路段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环卫所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城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区环卫所指定两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督查科指定一至二名以上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依据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督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用工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扣款处理。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路段保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合同约定进行扣款;

(三)对被检查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日常作业台帐记录的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扣款处理。

(四)对被检查人未按合同约定,机械化作业频次达不到要求的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扣款处理。

发现区环卫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督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五)城市道路绿化带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等

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就在我区公共绿地临时占用、开口等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申请材料中《安全、环卫保洁措施及恢复方案》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指导、随机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告知办理行政审批的负责人;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园林绿化巡查;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城市道路绿化带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及

城区树木砍伐修剪等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就在我区公共绿地临时占用、开口;城区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砍伐、修剪;树木伐移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等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望城区公共绿地临时占用、开口;城区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砍伐、修剪;树木伐移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森林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绿化带开口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申请材料中《安全、环卫保洁措施及恢复方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对城区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砍伐、修剪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对城区树木伐移的监管和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指导、随机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告知办理行政审批的负责人;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园林绿化巡查;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未经审批而对城区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砍伐、修剪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在对城区树木伐移和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上不安正常申报审批的,应立即制止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四)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给排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城市供水水质和二次供水的监测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采取水样、水质监测

三、督促检查方式

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定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抽样检查

2、公布结果

3、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维护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二)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的。

 

(二)对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非居民用水户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节约用水情况

三、督促检查方式

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用水计划指标制定、下达、复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或走访抽查

215日之内反馈发现的问题

3、用水单位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节约用水单位评比。

 

 

 

 

 

 

 

 

 

 

 

 

 

 

(三)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运营、排放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规范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行为,严控排水户污水达标排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污水处理厂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情况和排水水质的检查;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线监管、现场检查、综合考核、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实时运行数据每日记录和监视工作;

2、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质检测工作;

3、年终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绩效考核及考核情况的通报工作;

4、对城镇排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台账资料进行检查;

5、对检查或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监督检查计划;

2、到监督检查现场,对污水厂进、出厂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对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等进行常规检查,并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3、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用户水质进行检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抽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提取水样,对超标排放的排水用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对超标严重经复测后仍不达标的用户进行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质监测单位做好排水用户污水水质监测;

(二)根据检测报告情况,对超标用户发放整改通知书。

(三)对限期不整改的排水户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超标严重的排水用户,会同执法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仍超标的,由执法部门对超标用户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检测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五)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排水许可证(含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水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水单位是否按照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不定期进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书面核查;

(二)排水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或工作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社会通报,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污水处理厂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年终考核、抽查或上述方式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污水处理厂提供能证明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测算运行成本。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各污水处理厂有关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检查以及整改结果在行业内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