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望城分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望城分局责任清单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商事主体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的监督检查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三)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四)直销监督管理
(五)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监管
(六)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局委托下放后的监督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
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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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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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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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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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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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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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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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取缔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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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所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含煤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冠“湖南”、“湖南省”或无行政区域规划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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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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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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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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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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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区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制定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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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市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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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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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药品除外)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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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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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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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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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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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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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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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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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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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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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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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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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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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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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备案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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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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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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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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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区参加全市开展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评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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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指导广告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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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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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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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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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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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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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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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区广告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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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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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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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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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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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局委托对申报的著名商标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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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使用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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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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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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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指导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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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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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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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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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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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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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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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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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市场信用分类。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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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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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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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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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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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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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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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区开展“个转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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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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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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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导、协调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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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
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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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商标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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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广告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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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监管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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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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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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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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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经纪人监督管理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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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公示建设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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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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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望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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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交运局(运管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
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沩水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立即落实区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区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区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区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区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
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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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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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剧毒、易制爆、带储存设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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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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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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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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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居住证办理,高危人口列管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承担区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八条 |
某甲,高中学历,在我区某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其子今年8岁,达到入学年龄。某甲想为其子申请进入我区公办学校入学,但由于其缴纳社保时间较短,入学困难。按照要求需要教育部门提供文化程度等证明,人社部门提供职称、技术等级、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证明,民政、卫计部门提供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财政部门提供投资纳税等,未成年子女按规定到当地学校入学。 |
教育局 |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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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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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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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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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 |
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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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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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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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公安局 |
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购销、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对全区非法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由海关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安监、公安、食药监、商务等部门对我区一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已由安监部门进行过审批;购买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进行过审批,但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进行过审批。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局对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进行查处,区食药监局对企业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改正。 |
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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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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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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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运管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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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登记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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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查处,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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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
人社局 |
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 |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告法》、《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区人社局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对我区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由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损害公共安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工商局查处发布虚假信息以及无照经营等行为 |
公安局 |
负责维护公共安全和对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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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对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对无照企业进行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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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监管 |
人社局 |
负责对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
接群众举报,某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将情况通报区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
工商局 |
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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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对社会组织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人社局的建议,依法撤销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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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
文体广电局 |
上报省、市文物局进行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后向区文物局移交,区文物局上报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某公安局与区文物局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接着,由省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或者省文物局授权某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某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
公安局 |
参与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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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做好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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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监管 |
文体广电局 |
负责印刷业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对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或处罚。 |
公安局 |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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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开展对印刷业的工商管理,查处违反工商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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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监管 |
文体广电局 |
负责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负责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某年某月某日,区文体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城区某游戏娱乐场所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但检查当天为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二名未成年人在从事电子游戏消费活动,而且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文化执法人员对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将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情况抄告给公安部门查处。 |
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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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监督、检查、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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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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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业管理 |
文体广电局 |
负责对全区出版物零售企业(含音像制品)的行政许可;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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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开展对出版发行业的工商管理,查处违反工商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对擅自设立出版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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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开展出版发行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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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管 |
文体广电局 |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的许可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案例1:甲新设立一家网吧,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达不到办理办证条件,无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甲已经开始营业。甲的行为应由工商部门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予以查处。 |
公安局 |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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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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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
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的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等宣传某药品,利用患者形象和某医疗机构专家形象为产品功效做证明(属于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
工商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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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 |
工商局 |
负责对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和对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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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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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
畜牧局 |
研究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动物疫情(不含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对疫区封锁的建议;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防疫物资供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长沙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接到疫情报告后,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卫生局立即派技术人员同步赶到现场进行核查、诊断、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对现场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区畜牧兽医水产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对疫区衽封锁的建议。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并组织畜牧、 卫生、公安等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
卫生局 |
负责宣传重大动物疫病人间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病的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人畜共患病扑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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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以及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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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协助设立疫区封锁时的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应急运力;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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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关闭、封锁市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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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督促商务系统内部相关动物产品仓储、屠宰、加工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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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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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安抚和救济疫区受灾群众;应急人员因公伤亡的补助和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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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 |
畜牧局 |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长政发〔2014〕43号) |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区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区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区工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区水务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
卫生局 |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协助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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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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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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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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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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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管 |
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区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区政府组织农业、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区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区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区政府名义通告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
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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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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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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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农药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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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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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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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熏蒸药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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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审批 |
市政局 |
对全区范围内的大型立柱广告、电子屏广告、支撑式广告、刀旗广告、电子翻板装置进行审批,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审查,对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长沙市望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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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项目需要设置围挡广告进行宣传,由区市政局对其设置场地、规格、材质等进行现场勘查,出具设置意见,项目单位获得准予设置许可证后,由区工商局对其广告画面内容进行登记管理,禁止宣传违法内容、虚假宣传等 |
工商局 |
负责全区户外广告发布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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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
粮食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新一季粮食播种,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粮食局委托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省、市粮食局下达计划,到现场抽样、送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局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质监局对粮食加工、销售活动中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农业局 |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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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活动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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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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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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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立即开展联合执法。公安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 |
工商局 |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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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 |
工商局 |
负责对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的案件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
卫生局 |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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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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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商务局 |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设包括再生资源国家试点城市、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住建部令 2007年第8号) |
某人申请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企业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工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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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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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 〔2013〕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采取断电、断路, 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安部门依法收缴了民爆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国土局 |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距离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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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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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对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企业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查处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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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质监局 |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长沙市治理道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3}8号) |
我区治超办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在某区一治超站点查获一辆货车,现场查明该货车严重超载,并涉嫌非法改装。公安部门对超载货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工商部门根据线索对非法改装该车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了查处。 |
交运局 |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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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大队 |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规和非法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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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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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船舶安全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对旅游船舶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随着暑期漂流旺季的到来,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安监、海事、水务、质监、文体、工商、消防、当地政府、景区管理机构对漂流景区的基本设施(漂流船只、河道、安全救援设施、监控、运客车辆、消防设施等)、人员培训和相关制度、预案等进行联合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责令整改。其整改结果未获得相关部门认同,不得开漂。在景区的运营过程中,区旅游局对漂流景区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了漂流景区的旅游活动安全、平稳。 |
旅游局 |
负责水上旅游市场的规划、漂流旅游的行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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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对水上旅游运输场所进行污染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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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负责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开展水上旅游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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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
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的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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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法查处水上旅游运输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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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水上旅游运输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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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教育局 |
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
针对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不法分子校园行凶事件,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综治办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财政部门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纳入预算;教育局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开展对特殊人群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根据事件的处置,提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
公安局 |
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侵害师生、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处置各类治安问题。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流动人口、出租场所、娱乐场所的治安整顿,坚决铲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交通整治,突出加强学生用车整治,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警示牌、斑马线等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置,增加主要时段交警执勤力量。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有针对性地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逃生自救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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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培训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指导、排查、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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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 |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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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广电局 |
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引导师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等活动,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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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局 |
依法取缔和拆除校园门外侧50米内违章建筑和流动摊点,严禁占道经营、随意张贴、悬挂各类广告牌,着力对校园周边脏、乱、差现象进行重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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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法规范校园及周边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推进消费引导和教育 |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召开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通过国民消费教育中心、消费教育大讲堂等载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
区工商局消保科 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
12315 0731-88080056 |
2 |
组织开展重点民生领域消费调查和评价活动 |
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针对重点消费领域,通过省、市、县三级消委联动的方式,深挖行业存在的弊端,反映消费者需求,力促行业规范,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
区消费者委员会 |
0731-88062315 |
3 |
区工商局登记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区工商局登记企业档案提供服务。 |
区工商局信息中心 |
0731-88066711 |
4 |
全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市内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
区工商局监管科 |
0731-880823158 |
5 |
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
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个体私营经济活力;推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联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 |
望城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
0731-88062174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商事主体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外资企业集团以及无照无证经营户等商事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商事主体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登记事项监督管理。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申报事项、确认事项与实际是否一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是否取得有效审批证(文)件;营业期限届满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是否停止经营活动。
(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投诉;生产经营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宣传、广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年度报告申报监督管理。年度报告申报是否及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及核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商事主体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日常监管:采用信息抽查、年度报告抽查、经营者异常名录管理、重点监管和公示抽查结果、信用信息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集贸市场以及食品经营企业、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经营主体巡查监管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指导:采用建议、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方式,指导守法经营。
(三)行政处罚: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公开查处违法行为记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信息抽查
工商所依据所属县(市、区)局制定的信息抽查方案,实施对核准登记商事主体的实地检查。
每年,县(市、区)局应当根据辖区内商事主体的不同行业、总量、信用类别等信息,按照一定比例,制定抽查方案,从电子地理监管系统中随机调取抽查名单,报市局备案,交由属地工商所具体执行,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示。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新认领经济户口的首次回访、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及案后回访、上级交办的专项检查、消费者投诉事项的调解处置,不受前款限制。
工商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商事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权限范围的,依法调查处置;超出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权限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行为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和电子地理监管系统,书面报告所属县(市、区)局内设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局内设职能部门收到报告后,对属于本级职权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置,对属于上级职权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对口部门;市局职能部门在接收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置。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1、监督检查中发现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改变登记、申报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2、监督检查中发现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经营行为,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处置: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审批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许可审批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3、各分局、县(市)局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抄告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信息;每月5日前,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抄告相关许可审批监管部门,危及安全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抄告或通报。
工商所负责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许可审批部门组织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工商所应当积极配合。
4、工商所按以下方式处置辖区内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一)日常管理。
1. 现场登记。网格监管片区管理员日常监管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应当现场详细记录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开业时间等信息。
2. 行政告诫。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在当日下达《行政告诫通知书》,限期15日内办理登记;从事需经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报上一级机关。
3. 信息录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现场登记信息,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和电子地理监管系统。
(二)查处取缔。对超过期限拒不改正的无照经营行为,按一般程序规定立案查处取缔,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和电子地理监管系统。
(三)建立台账。工商所应当建立《无照经营户监管台账》和《无证经营户监管台账》,记载基本情况、处置方式及时间等;将《无照无证经营基本情况登记表》、《行政告诫通知书》以及《无证经营抄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整理归档。
5、许可审批监管部门未及时处理无证经营行为的,各分局、县(市)局应当以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及时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分局、县(市)局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每月底通过电子地理监管系统,对工商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末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市局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每季度末对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单位、工商所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或实地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由各单位对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问题不记录、不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采集信息数据录入不完整,资料归档不及时,造成监管档案缺失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对监管对象索、拿、卡、要的;
(六)不按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监督管理工作的;
(七)辖区内发生涉企重大事件,不能准确提供日常监管信息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需给予责任单位或个人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的人教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区工商局统一组织,以各工商所(办)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区工商局报告,再由区上报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工商所(办)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省工商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省局授权不得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
(二)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三)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六)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局
委托下放后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省局委托或行使省局下放权限的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 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 登记的权限是否属于省局委托下放的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省局定期抽查、抽调地方人员进行互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程序的考察,全方位评测受省局委托机关对省局委托下放权限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各地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
(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在省局集中检查各地上交的抽查档案;
(三)对各地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对全市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把评测中的问题反馈各地。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受省局委托机关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受省局委托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立即取消受省局委托机关相关委托下放的权限,同时要求受省局委托机关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