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备案监管制度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许可监管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管制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拟订提高本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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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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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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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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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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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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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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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标准化战略,组织地方标准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依法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建设和管理全区法人数据库。 |
拟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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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和技术标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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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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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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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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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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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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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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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推进商品条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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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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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落实食品相关产品相关申诉举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制度。 |
负责全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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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区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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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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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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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食品相关产品申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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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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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内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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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计量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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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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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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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对进口、制造、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依法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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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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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社会中介计量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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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开展和指导计量违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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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考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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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业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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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计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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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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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生产领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负责处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 |
对辖区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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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辖区内工业产品、消费品重点监督目录和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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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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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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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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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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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及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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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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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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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区和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各级质量奖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
对全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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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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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全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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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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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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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负责辖区内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开展,维护辖区内认证市场秩序;依法或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对辖区内实验室检验行为实施监督;承担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推动全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从认监委了解我区认证认可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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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承担监督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在我区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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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的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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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协助省、市局处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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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协调辖区内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和信息化管理 |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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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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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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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交运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
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某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沩水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立即落实区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区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区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区质监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区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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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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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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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剧毒、易制爆、带储存设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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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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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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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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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 |
工商局 |
负责对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和对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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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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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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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管 |
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区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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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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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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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对农药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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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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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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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熏蒸药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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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
粮食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新一季粮食播种,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粮食局委托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省、市粮食局下达计划,到现场抽样、送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局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质监局对粮食加工、销售活动中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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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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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活动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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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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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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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运营 |
建设局 |
指导监督城镇燃气行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质监局负责法律规定内的特种设备的监管。建设局指导监督城镇燃气行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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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法律规定内的特种设备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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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
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某患者向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反映某医院在用心电监护仪、B超和X光机未进行定期检定,仍在继续使用。根据举报情况,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医院心电监护仪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对该医院继续使用未经校验的监护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监局对该医院的心电监护仪、B超和X光机是否进行定期检定、校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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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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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对使用中属于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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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及餐具洗涤剂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3〕57号); |
质检局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质检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替塑料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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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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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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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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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发改委2014年第4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农业局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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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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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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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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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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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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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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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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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
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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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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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 |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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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生产领域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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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安监部门派人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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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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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参与消防事故调查,牵头组织饭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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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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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对设有住宿服务的饭店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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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广电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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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
环保局 |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配合实施好限行措施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 |
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及环保标志核发;由区发改局制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由区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年检中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准入关,开展道路联合执法,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和对闯禁行为依法处罚,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清理整顿行动,强化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维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予以严查;由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区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由区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不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由区质监部门依法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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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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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如开展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注销管理和外地车准入管理;向省公安部门申办遥感检测不达标处罚代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环保、商务、质监等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报废监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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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 |
负责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证》核发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维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予以严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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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管,严格计量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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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
质监局 |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长沙市治理道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3}8号) |
我区治超办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在某区一治超站点查获一辆货车,现场查明该货车严重超载,并涉嫌非法改装。公安部门对超载货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工商部门根据线索对非法改装该车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了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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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 |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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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大队 |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规和非法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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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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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监管 |
文体广电局 |
组织开展对全区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商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甲体育场所是一家AAAA级景区内对外经营的人工游泳池。甲场所应首先向文体广电局申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期间,当地文体广、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加强了日常检查。在该场所对外开放期间,发生了一起游泳者溺水事故,该地所属的公安、安监、文体广、卫生、旅游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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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对公共体育场所中的游泳场馆卫生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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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对体育经营场所特种设施设备安全达标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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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质量月活动 |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 |
标质科 |
0731-88054101 |
2 |
质量节日主题宣传活动与涉质新闻发布 |
在质量月、“5.20世界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10.14世界标准日”期间,组织开展涉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布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监管保障安全和质监作风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
法规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
0731-88054109 |
3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等 |
法规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
0731-8805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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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备案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行为,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备案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将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区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负责对全区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承担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工作。
1、定期检查。可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选取几类强检计量器具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视相关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抽查工作。
3、反馈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实施检查的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验证,并将资料存档备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罚款等措施。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许可监管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许可行为,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许可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将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报区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计量器具是否有相应的检定标识和证书;
3、使用的计量器具铭牌上是否有制造计量许可标志和编号;
4、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的强制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6、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7、是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8、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负责对全区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承担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定期检查。可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选取几类强检计量器具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视相关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抽查工作。
3、反馈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实施检查的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验证,并将资料存档备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注册、变更。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管理对象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办理注册登记;
(二)停用、报废、拆除的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无证使用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管理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是否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是否有持证作业人员是否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是否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是否有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是否有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六)是否有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七)是否有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八)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