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WCDR-2016-01012
望政办发〔2016〕14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政府(街镇或园区管委会)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街镇或园区管委会)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望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协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外侨办、区监察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区新闻中心、区地方海事处、区供电分公司、相关街镇、园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区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督促各街道、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督查、指导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信息收集与报送等日常工作;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协调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区发改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和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学校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的侦办工作和放射事故处置现场的安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临时避难;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运行等环境应急工作经费。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和农作物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等方面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区文广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负责卫生防疫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城管执法工作。
区市政局:负责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工作。
区旅游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粮食应急供应。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专家提出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企业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建议;依法监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市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食品等生产销售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区监察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区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区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宣传报道。
区地方海事处:参与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水路污染物。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相关街镇、园区:按照属地原则,全力配合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从专业角度和技术层面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人员从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聘请。
2.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一般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相关街镇、园区等参加。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区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市场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4)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区新闻中心牵头,区环保局、区文广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5现场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区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街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街镇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街镇(园区)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应当及时研判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协调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环保局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环保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
3.3.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需要每天报告一次。
(3)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提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4信息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区环保局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4.1.1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统归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处置工作。
4.1.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前期处置并提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突发环境事件。
4.1.3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相关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环保局可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环保局可责令排污单位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街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区县(市)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或请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出面协调。
4.3指挥和协调
4.3.1指挥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镇。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言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3.2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4应对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5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与监督。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2经费及装备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为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准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经信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局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共享。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全区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